(五)采取部门或地方保护主义,对职责范围内跨地区查办的大要案不支持、不配合,甚至干扰、庇护纵容,隐情不报或不据实报告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接到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转来的举报材料,不及时查证或查处不力的,酿成严重后果的;
(七)所辖区出版物、文化娱乐场所无证照经营或其他违法违规经营活动,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
(八)对出版物、文化娱乐市场某一环节,疏于管理,出现严重漏洞、发生严重问题的。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条对在“扫黄打非”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做出优异成绩的,分别由上级“扫黄打非”工作领导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表彰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为主。主要包括:通报表扬;授予“扫黄打非”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荣誉;适度的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对“扫黄打非”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由同级或上级“扫黄打非”工作领导组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被追究责任的乡镇、部门、单位和个人,建议同级或县委、政府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取消其年度先进单位和文明单位的评选资格。
(二)当年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
(三)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写出检查,并限期整改。
(四)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对乡镇、部门或单位领导责任问题的处理,由县“扫黄打非”工作领导组调查核实,提出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和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工作制度自20xx年5月16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本工作制度与以往制度有冲突的,以本文为准。
《扫黄打非工作责任制度》来源于文秘公文网网,欢迎阅读扫黄打非工作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