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条举办文体活动,依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措施和方案的组织和实施。
第4条文体活动的入场券,必须按活动场地观众容量发售,禁止超员发放。
第5条举办单位必须指派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场内外治安秩序的维护管理。
第6条开场前对场内有关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或停止使用。
第7条对场内的电器、音响、参加人员的衣物等要加强保管和看护,以防丢失和被盗。
第8条对妨碍和扰乱秩序的行为,工作人员应予以劝阻、制止,不听劝阻或情节恶劣的,报保卫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9条保卫处对主办单位提出的治安工作措施和方案,要把关审批,并给予安全工作指导,必要时可派人协助,及时处理违纪事件,保障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10条对安全保卫措施不力,无安全保障的,保卫处有权提出改变活动计划,情况紧急时有权责令终止活动或停止开放。
第11条参加文体活动的人员和观众,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讲文明礼貌,遵守公共秩序,遵守举办单位和活动场所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听从工作人员的疏导和管理。
2、禁止故意拥挤起哄、吵闹等扰乱场内外秩序的行为。
3、禁止在场内打架、斗殴和辱骂、殴打演出人员及工作人员。
4、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入场。
5、禁止伪造、倒卖入场券或使用假废票入场。
第12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保卫处根据治安管理规定,提出处罚或提请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查处。
北京工业大学关于举办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
为确保我校大型活动安全、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委(88)教字001号、京公文字(88)004号、教政(97)4号文件及北京市人民政府(99)22号令规定,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校内礼堂、体育场(馆)等场所举办的,参加人员超出院、部、处范围的,或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各种大型文体活动(电影、舞会、文艺
演出、录像、运动会、比赛等),须遵守本规定。
二、举办大型活动应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主办单位应将安全保卫工作纳入活动计划,报保卫处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并由主办人负责
安全保卫工作。
三、主办单位及活动场地主管部门须在活动前三日到保卫处填写《北京工业大学举办文体活动登记表》。
四、大型活动票证要求统一印制,有组织地向本校师生员工售票,一般不得对外发售。特殊情况需要对外发售时,需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五、凡将学校内部票转让校外人员以致发生问题的,追究转让人责任。
六、主办单位要严格根据活动场所容量发放票证,严禁超量发放。
七、主办单位及活动场地主管部门须配备一定比例的人员担任工作人员,并佩带较明显的标志。
八、礼堂、体育馆等室内场所举办大型活动,安全门必须保持畅通,并设有明显标志。
九、如遇突发事件,场内工作人员应做好疏导工作。
十、举办大型活动需要增加灯具及大负荷电器的,须报保卫处防火办审批同意后方可安装,并须安排电工值班。
十一、场内严禁吸烟。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应组织人员对场内进行清理,防止发生火灾及其它意外事故。
十二、未经批准举办大型活动的,如发生意外事故,依照《北京工业大学校园治安管理处罚规定》追究主办人的责任。
十三、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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