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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

[10-15 15:37:44]   来源:http://www.xxk123.com  规章制度   阅读:8559

导读:教养检察工作办法》,这两个法律性文件为劳动教养法律监督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从劳动教养实践来看,由于法律规定的劳动教养的监督范围不明确以及检察机关缺少具体的监督程序,并且对劳动教养审批程序等环节的监督权,不明确该由哪级检察机关行使,再加上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权、检察纠正权没有明确的对相对人的检察处分权作为保障,致使有关规定往往流于形式,劳动教养的各个环节都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三、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现实意义及改革的出路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现实意义劳动教养是社会的“减震器”,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预防和打击犯罪、教育挽救违法人员功不可没。迄今,劳动教养机构共收容教养了400多万名严重违法和轻微犯罪人员,他们经过教育矫治后绝大部分成为遵纪守法的普通公民。实践证明,劳动教养制度在预防和减少犯罪,挽救违法和轻微犯罪人员,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和谐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著名刑法学家储槐植先生认为劳动教养制度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经过必要的改革和完善完全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和运作的合理性。西南政法大学的王利荣教授在其《制度性教养的走向与立法选择——兼论以刑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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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养检察工作办法》,这两个法律性文件为劳动教养法律监督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从劳动教养实践来看,由于法律规定的劳动教养的监督范围不明确以及检察机关缺少具体的监督程序,并且对劳动教养审批程序等环节的监督权,不明确该由哪级检察机关行使,再加上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权、检察纠正权没有明确的对相对人的检察处分权作为保障,致使有关规定往往流于形式,劳动教养的各个环节都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三、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现实意义及改革的出路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现实意义
劳动教养是社会的“减震器”,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预防和打击犯罪、教育挽救违法人员功不可没。迄今,劳动教养机构共收容教养了400多万名严重违法和轻微犯罪人员,他们经过教育矫治后绝大部分成为遵纪守法的普通公民。实践证明,劳动教养制度在预防和减少犯罪,挽救违法和轻微犯罪人员,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和谐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著名刑法学家储槐植先生认为劳动教养制度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经过必要的改革和完善完全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和运作的合理性。西南政法大学的王利荣教授在其《制度性教养的走向与立法选择——兼论以刑事法视角构架保安处分的可行性》一文中对劳动教养制度有这样的评价:“我们在批评劳教诸多弊端之时,轻言废弃劳教,也会导致立法前景不够明朗。”“从我国法制建设的整体需要考虑,借用现有劳教机制和做法,系统解决我国治安中的特殊问题,兴许是一种成本更节省的制度选择。”
改革的出路
既然劳动教养制度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经过必要的改革和完善完全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和运作的合理性,那么如何改革呢?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立法的完善。“有法可依”是法治的源泉和基础。为了消除现行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的决定、办法与我国法律、国际条约的冲突,让劳动教养制度有法可依,当务之急是完善立法。立法应遵循《宪法》、《行政处罚法》、《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并与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相适应。立法的重点应放在受到强烈质疑、批评的内容上,如:劳动教养的对象范围、审批程序、期限和管理方式、监督制约机制,等等。《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当年的立法计划,同年4月全国人大法工委首次将《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最高立法机关顺应民意和司法规律作出的科学的立法决策。这意味着: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将在遵循法治原则的前提下继承、改革、发展劳动教养制度,从而使职能部门依法高效地处理社会治安问题,更好地保障教育矫治对象的合法权益,体现司法公正。
2、司法的完善。以程序正义保障实体正义,符合文明社会的法治精神,有利于我国政治文明的建设。未来劳动教养的程序设置将走向司法化,理由如下:与《宪法》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关保护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立法精神保持一致。《宪法》第37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任何公民未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由人民法院决定,不受逮捕”;《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一款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有资格向法庭提起诉讼,以便法庭能不拖延地决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时命令予以纠正”。劳动教养是一种涉及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法律行为,应当设定较为严密的法律程序,从而有效地避免劳动教养作为一种制度对公民权利的普遍侵害。在制度设计时规定有关违法行为由审判机关认定,确保违法事实和证据经过公开质证,有关当事人可以获得机会聘请律师辩护,司法程序上的许多重要制度和措施,如回避制度、备案制度、办案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以及先行羁押措施等也都可以适用于劳教实践。由此,劳教案件的办理程序做到了有法可依,公开、公平、公正,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制形象得以重塑。因此,劳动教养的程序设置走向司法化是必然的发展趋势。
3、执法的完善。与《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立法工作几乎同步进行的是劳教管理机构、劳教场所推行的以“劳教办特色”为宗旨的劳教改革。这里的“特色”是指“管理方式多样化、教育矫治科学化、劳动安排功能化、执法活动规范化、队伍建设专业化、所区环境校园化”,下面笔者仅就“教育矫治科学化”和“管理方式多样化”详述之。
首先,教育矫治科学化。“教育”是培养人、造就人的一种活动。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教育,因为他们是实施了刑法边缘行为的刑法边缘族,必须通过教育达到使劳动教养人员转变思想,矫正恶习,培养品德,学习技能,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正常公民。教育是劳动教养工作的根本任务和基本手段,应当把它摆在首要的地位,让它发挥主导作用。为了充分贯彻落实“教育”的方针,体现劳教的特色,司法部于提出了“以课堂化教育为主导,提升教育工作整体水平”的意见,在此意见的指导下,各劳教机关纷纷在传统的思想政治、职业技能、文化知识、形势政策、习艺劳动等专题教育的基础上推出了教育矫治的新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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