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鼓励市内、外投资者建设鲜奶收购站,各项行政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二十四条计划、水务部门优先安排畜牧业用水项目资金,对种植青贮饲料和优质牧草灌溉打井、畜牧小区打井给予资金扶持,在水资源费收缴上给予优惠。
第二十五条交通部门对通往养殖、加工重点 www.xxk123.com (www.xxk123.com)区域的道路建设优先安排;需要增设道口等设施的给予优先审批,免收费用。
第二十六条交通部门对常年向龙头企业运销畜禽产品的专用运输车辆免收市属过路费。
第二十七条电业部门对养殖户和养殖小区按居民照明用电价格供电。
第二十八条消防部门对建设畜牧小区免收消防设施建设费。
第二十九条对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特色畜产品加
工企业和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常规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建设期间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后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经营性收费执行成本价;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各地财政按该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的额度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新开发的高科技、外向型、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的项目,实行2至3年试运行期。
第三十一条对年营业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畜产品流通型龙头企业,各地财政按照该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额度,对该企业奖励3年。
第三十二条按照全市统一规划建设的大型畜产品交易市场,在建设期间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经营性收费按照成本价收取;建成投入运营后,由各地财政按照该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额度,对该企业奖励3年。
第三十三条市财政按每年20万元的额度建立奖励基金并列入预算,用于奖励发展畜牧业的先进县(市)、区、局有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各县(市)、区、局也要视财力情况建立一定额度的奖励基金。
第三十四条在畜牧业工作中确有重大贡献者,由市畜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给予重奖。
第三十五条本政策自20xx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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