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职能部门: 立案庭 7月10日前 通报)
(二)完成“调解年”活动规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且排序前五名的,分别加5分、4分、3分、2分、1分。
(考核职能部门: “调解年”活动办公室 年度通报)
第三十二条 基层法院受到最高法院、省委、省人大等省部级以上综合性表彰的每项加10分,单项表彰的每项加8分;部门受到上述综合性表彰的每项加8分,单项表彰的每项加5分;个人受到以上表彰的加3分。受到省法院、市委、市人大等综合性表彰的每项加4分,单项表彰的每项加2分;部门受到综合性表彰的每项加2分,单项表彰的每项加1分;个人受到以上表彰的加1分。受到市法院综合性表彰的每项加2分,单项表彰的每项加1分;部门受到综合性表彰的每项加1分,单项表彰的每项加0.5分;个人受到表彰的加0.5分。
第三十三条 基层法院干警个人、部门或以院为单位参加全国法院系统业务性评比或竞赛活动获得名次的,一等奖(第一名)加5分,二等奖(第二名)加3分,三等奖(第三名)加2分。参加全省法院系统业务性评比或竞赛活动获得上述名次的,分别加3分、2分、1分。参加市级评比或竞赛活动获得上述名次的,分别加2分、1.5分、1分。
本条规定如与第三十二条规定出现竞合的,按高分计算。
(考核职能部门: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由考核办公室依据各基层法院报送原件认定)
第三十四条 年度完成《人民法院报》等省、市规定征订工作的,加5分。
(考核职能部门: 政治部宣传处 年度通报)
第三十五条 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精神文明单位的基层法院,分别得10分、8分、6分、4分。在原有文明单位级别的基础上,每提高一个级别加10分。
国家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视为国家级文明单位。
(考核职能部门: 机关党委 年度通报)
第三十六条 获得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所规定表彰奖项的有关文件,其下发时间应为20xx年11月21日至20xx年11月20日。
第六章 扣分项目
第三十七条 扣分项目在年终考核时从应得分中扣减相应分值。
第三十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扣减相应得分:
(一)基层法院工作人员当年被批捕的,每人次扣10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每人次扣30分。领导班子成员当年被批捕的,每人次扣20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每人次扣50分。
(二)基层法院干警,被省、市、县(市、区)以上有关部门明确要求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的,或者省、市、县(市、区)以上有关部门直接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的,但又未构成犯罪的,诫勉谈话每人次扣1分,警告每人次扣2分,严重警告每人次扣3分,记过每人次扣4分,记大过每人次扣5分,降级每人次扣6分,撤职每人次扣7分,留党察看每人次扣8分,开除党籍或公职每人次扣10分;本院主动追究的,不扣分。
(三)基层法院、部门和干警受到中院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扣2分、1分、0.5分;受到市级、省级、国家级有关机关通报批评或同级新闻媒体负面报道的,分别扣2分、4分、6分。
(四)基层法院20xx年11月1日前未落实市法院关于裁判文书上网规定的,扣10分。
(考核职能部门: 纪检组、监察室 政治部宣传处 季度通报)
(五)未完成“调解年”活动规定目标任务的法院,最后一名扣5分;其他按从低至高的顺序,依次递减1分予以扣分。
(考核职能部门: “调解年”活动办公室 年度通报)
(六)依本条(二)、(三)之规定,干警因同一违纪行为受到两种以上处分的,按分值最高的一种处分扣分。
(七)在绩效考核中有弄虚作假现象的,视情况每次扣5到30分。
(考核职能部门: 绩效考核办公室 )
第三十九条 基层法院审理案件或干警行为不当,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坏法院形象的,扣10至30分。
本条扣分由市法院考核办报请考核领导小组酌定。
第七章 考评的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对基层法院的绩效考核工作由市法院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工作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一条 考核所需数据由市法院相关考核职能部门负责报送;市法院有关考核职能部门单独考核的项目,应当集中到市法院机关考核;年终确需到基层法院实地考核的,需报经考核领导小组同意,由考核办公室统一组织。
第四十二条 绩效考核办公室对各基层法院的审判、执行业务每半年通报一次。
第四十三条 市法院有关考核职能部门单项考核结果,按照绩效考核办公室的要求报送。办法中“年终汇总”是指有关职能部门在月、季度通报的基础上,年终按照考核分值对各基层法院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
第四十四条 考核职能部门报送基层法院排序名次出现并列的,以相关部门报送考核成绩单中基层法院名称的先后排序记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
第四十六条 本考核年度设定为 20xx年11月21日 至 20xx年11月20日 。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法院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