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在行风评议工作中被评为前两名的,分别加2分—1分;
(七)对完成任务好工作突出,受到上级领导肯定,但加分因素较少的科(室)经考核委员会确定,可按3—5分予以加分。
(八)因特殊原因并经主任办公会确认不能完成或经批准调低后完成目标任务,不扣分。
八、激励和约束机制
(一)综合目标考核确定为一等奖的科室,年终目标管理奖在平均奖的基础上上浮20%;目标考核确定为二等奖的科室,年终目标管理奖在平均奖的基础上上浮10%;目标考核确定为四等奖的科室取消单位负责人的目标考核奖金,其他人员年终日标管理奖由平均奖下浮10%;上下浮动差额从目标奖总额中解决。
(二)对目标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四等奖的科室,科室其他成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三)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科室不予评奖:
1、采取弄虚作假、欺骗等不正当手段上报完成目标任务的。
2、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正建设责任制,年终考核被评定为三等的单位。
4、对街道纠风工作不重视,任务不落实,检查验收不合格的。
5、被计划生育委员会行使一票否决的。
6、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科室和个人降低奖励等级:
1、科室负责人成员受到责任追究或纪律处分的。
2、依照《新市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考核不合格的。
3、由于工作失误导致群众聚集上访,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4、有《乌鲁木齐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第五条禁止之行为,视情节严重给予降级的。
(五)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不予发放目标管理奖:
1、当年未定等级、未参加考核、经考核被评为不称职(不合格)者;
2、当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治安处罚、刑事处罚者;
3、被组织部门诫免,并在诫免期内者;
4、年终验收确定为纠风目标任务完成不合格科室的负责人;
5、违反《乌鲁木齐市党风廉正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相关负责人;
6、由于个人工作过失,给街道办事处造成两千元以上经济损失;
7、民主评议群众满意率低于三分之二的干部;
8、引咎辞职的干部;
9、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
10、当年因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分者。
九、目标管理奖金发放
1、病事假、旷工人员的奖金按照《新市区考勤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区党办[20xx]67号)有关规定执行。
2、本年度离退休和辞职人员按其实际在岗时间计发奖金。
3、调入、调出人员按其工资关系转入、转出时间计发奖金。在两个单位调动的人员,双方属于区财政拨款单位的,由其年终所在的单位计发全年奖金。
4、借调人员在所借调部门借调期达半年以上的,属区财政拨款的,由借调单位写出申请报目标办,借调期的奖金出区财政发放,借调单位有预算外资金的,从预算外资金中支付,借调期不够半年的由原单位计发奖金。
5、被纪检监察及公安、检察机关依纪、依法立案审查者,审查期间暂不发放奖金,其奖金留存街道办事处财务,待问题查实后再作处理。
6、病、事假连续超过一个月者,按实际在岗时间计发奖。
7、由单位安排外出工作或学习人员不影响奖金发放。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目标绩效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没有列举到的条款,经目标绩效考核委员会研究修订。
本《办法》自20xx年8月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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