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食堂及员工卫生责任
(1)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食堂应定期组织对食堂员工进行身体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2)食堂必须按照《食品卫生法》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卫生管理制度,划分卫生专责区,厨房、餐具、餐厅和库房等卫生要责任到人,落实到每个服
务人员身上,在卫生管
理上做到人人有专责,处处无死角,天天有检查,保持清洁。
(3)员工个人卫生要做到勤洗澡、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更衣,上岗要穿着工作服,不得在食品加工销售场所吸烟。
(4)餐厅服务人员身体有病要及时报告,并由食堂负责人确定是否应调离工作岗位,病愈后重新上岗时需由医院出具病愈证明。
10、库房管理责任
(1)食品存放应当分类、上架、隔墙、离地存放,防鼠防潮,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2)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3)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并加覆保鲜膜。
11、安全卫生突发事件报告责任
(1)用餐师生发生安全事故、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食堂应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活动,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上报后勤公司主管部门。
(2)应立即组织对受伤、中毒师生进行救治,尽快协助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3)事发食堂负责人应将该事故的详细情况和处理结果及工作的改进意见形成书面材料及时上报后勤公司。
三、责任追究办法
1、违反国家、省和公司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承包合同、取消食堂经营资格,并酌情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现或者员工举报的重大、特大安全卫生事故隐患不及时治理或者查处的。
(2)重大、特大安全卫生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3)阻挠、干涉对重大、特大安全卫生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
(4)未依法履行职责而发生重大安全卫生事故的。
(5)食堂无能力处理的已知重大安全卫生隐患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要求治理或者查处的。
2、食堂内发生师生死亡1人或者重伤、重度中毒1-3人安全卫生事故,食堂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依照国家、省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终止承包合同或取
消其食堂经营资格的处分;发生重伤或重度中毒1人的事故,给予罚款、终止承包合同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发生重大、特大安全卫生事故瞒报、拖延报告的,对食堂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的处分;因瞒报、迟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终止承包合同或取消其食堂经营
资格的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相关事项
1、责任书签订程序:每一学年签订一次,后勤公司负责人与食堂负责人签订。
2、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分别由公司和食堂妥善包管。
3、本责任书由公司负责解释。
五、责任书签订
公司总经理签名:
负责人签名: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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