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人在学徒期、熟练期内不享受探亲待遇,学徒(熟练)
期满,当年即可享受探亲待遇。
(3)丧偶的职工,当年不能享受每年一次探父母的待遇。
(4)家居远郊区县,已按规定领取了交通补助费的职工,不享受探亲待遇。
(5)职工与父或母任何一方能利用公休日团聚连续满30天,未婚职工当年与父母团聚连续满20天的,当年不享受探亲待遇。
3.职工探亲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享受有薪事假的管理人员,平日加班不发加班工资。零星加班不累计存休。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4年起始时间以结婚次年计算。
(4)探亲假期指与亲人团聚的实际时间,另外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探亲假期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日。
(5)探亲假期工资照发。
(6)探亲假原上则应一次使用,经同意可分二次使用,分期使用探亲假,只给一次路程假,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4.探亲假的管理
(1)职工探亲,须事前填写探亲申请,经部门领导批准报人事部审核,财务部凭人事部批准的探亲申请予以报销往返路费。
(2)各部(医院)应根据工作的情况,有计划地安排职工探亲,职工本人应服从组织的安排。
(3)外单位调入医院职工,应呈上原单位当年或四年期内探亲情况的证明后再予安排探亲。
第十二条加班倒休
1.充分利用8小时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应经单位领导批准。
2.管理人员平日加班一次4小时以上按实际加班时间给同等时间存休,不足4小时的加班加点,不能累计加班存休。
3.工人平日加班按实际加班时间给予同等时间存休,确实不能倒休可按本人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加班工资。
4.管理人员、工人在法定节日加班(元旦、劳动节、国庆节、春节)按本人日工资的200计发加班工资。
5.职工遇事,可用存休倒休。存休不能跨年使用。各部(医院)应严格存休的记载管理。
第十三条旷工
1.凡下列情况均以旷工论:
(1)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
(2)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到单位上班;
(3)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
(4)被公安部门拘留;
(5)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休息。
2.旷工扣发工资。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本制度解释权归人事部劳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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