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十五、租赁物毁损、灭失 [1]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2]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十六、在什么情况下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十七、共同居住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十八、返还租赁物 ——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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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租赁物毁损、灭失
[1]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2]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十六、在什么情况下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十七、共同居住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十八、返还租赁物
——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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