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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华生:深化农村改革的构想

[10-15 16:08:10]   来源:http://www.xxk123.com  乡镇农村   阅读:8648

导读:二、深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的构想(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体制的缺陷。现时乡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小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前身分别是,公社、大队和生产队,是相对应的被继承和继承关系。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占有比例,在“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时期,公社占的比例很小,几乎没有土地;大队占的比例也小,少数大队有少量土地,多数大队没有土地;生产队占有几乎所有的农村土地。乡级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又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是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村(原大队)、乡镇(原公社)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的经济组织;第二类是第一类经济组织兴办的经济实体。1、乡级集体经济组织,从全国来看,绝大多数乡镇已不存,即使存在的这些少数乡镇中,“全乡镇范围内全体农民集体所有”已空有其名而无其实了,只能说是少数人所有。2、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存在的数量不少,存在的问题也比较多。一般是被村民委员会架空而没有另外成立经济组织管理机构。无其名又无其实,完全被村民委取代,只是人们需要其名时才偶尔提到它。绝大部分的村,没有真正意义的经济实体,只是利用土地政策法律的缺陷,将村内其他经济组织(小组、原生产队)的土地说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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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深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的构想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体制的缺陷。现时乡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小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前身分别是,公社、大队和生产队,是相对应的被继承和继承关系。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占有比例,在“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时期,公社占的比例很小,几乎没有土地;大队占的比例也小,少数大队有少量土地,多数大队没有土地;生产队占有几乎所有的农村土地。乡级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又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是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村(原大队)、乡镇(原公社)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的经济组织;第二类是第一类经济组织兴办的经济实体。1、乡级集体经济组织,从全国来看,绝大多数乡镇已不存,即使存在的这些少数乡镇中,“全乡镇范围内全体农民集体所有”已空有其名而无其实了,只能说是少数人所有。2、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存在的数量不少,存在的问题也比较多。一般是被村民委员会架空而没有另外成立经济组织管理机构。无其名又无其实,完全被村民委取代,只是人们需要其名时才偶尔提到它。绝大部分的村,没有真正意义的经济实体,只是利用土地政策法律的缺陷,将村内其他经济组织(小组、原生产队)的土地说成全村所有,由村民委经营管理。村民委作为发包方将全村各小组的土地发包,从中有收益。在任意拍卖“四荒”和土地被征用时又占有一定的金额。在这些村中,有少数兴办办经济实体,村民委有不少收入。由于集体经济组织法律的缺位,村级经济管理混乱,集体经济流失严重。“全村全体农民集体所有”有其名而无其实,实际变成村干部个人所有,是村官腐败之源。从这些年暴露出来的问题看,这已是相当普遍的问题了。
  (二)深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体制改革的设想。1、只保留最基层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生产队的继承者。其规模现状,少的几户组成,一般20~30户,上100户的很少见),作为行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唯一的一种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国应统一简称农经组,以便在制定政策和修订法律、法规使用其名称上的一致性。名称的一致性,还可以区别于其他农村经济组织,减少在社会活动中不必要的麻烦。改革后的农经组,主要行使土地所有权职能,不具有生产、经营职能。在划拨土地使用权给农户家庭时,留出3~5份地,其中2~3份作为管理人员报酬,2~3份作集体组织日常运作经费收入来源。2、撤销解散属于第一类的乡级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第二类经济组织。从几十年的实践来看,乡级和村级集体经济的消极因素大于积极因素。真正能发展壮大,真正实现全体成员所有和体现乡、村级集体经济优热性的,在全国是凤毛麟角不多见的。国有企业都已“抓大放小”,全面改制了,何况农村村级和乡级集体经济的这种现状呢。因此,对乡级和村级集体经济必须大刀阔斧地改革,属于第一类的乡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撤销解散。其所有的土地、财产,析分到原所属的各农经组。属于第一类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经济实体,即第二类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改制。将其资产析成股份分到第一类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后可有偿流转;将其集体土地所有权析分到各农经组,土地使用权进行无偿划拨归其所有。在村级的第二类经济组织-经济实体改制时,应留出一定的股份比例给村级行政管理组织控股,作为管理机构运转经费来源。改革后的村级行政管理组织,主要具社会管理职能,不具生产、经营职能。
  三、深化村民委员会和村级管理机构的构想
  (一)村民委员会的缺陷。目前,村民委员会普遍是规模过大,不但不利于开展工作,而且也客观上制约了村民参加民主管理和行使民主权利积极性。1、村民委员会的规模。自从村民委由自然村改设在行政村后,有的村的人口有2000人左右,有的多达四五千人;有的由数个甚至数十个自然村组成,有的村落居住分散在几十平方公里甚至上百平方公里土地上。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出于村级财力的原因,各地合并行政村之势不减,每年全国有上万个村合并。这次农业税全免,并村将有一次高潮。2、村民委员会规模过大的弊端。一是村内利益圈多而公共利益少,村民参与民主管理的热情不高。一般相邻的自然村,客观上就有共同的利益资源,如水、电、路、土地和山林等,人与人之间相熟而亲近。村民对利益圈内的事比较关注,对利益圈外的事则漠然视之。在有多元利益圈的特大行政村,什么“村民会议”、“一事一议”、“村民参与民主管理”等,那可是侈奢的东西。二是村民居住分散,无法召开村民会议。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难度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难以落实。比如选举工作,由于村的规模过大,村民互相认识的不多。在那些没有村级集经济的村,村干的职位没有多大吸引力,村民参加选举的热情也不高。每次村民委或人大代表选举,是靠乡镇干部和村内骨干的“苦干”加“巧干”才能完成的。可以这么说,村民委设在行政村以来,从来没有召开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村,是相当普遍的。这种状况如何搞村民自治,如何推进农村民主进程,如何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借用农民“良种还应有良法,才能获得好收成”的话来说,再好的政策和法律也要有好的制度来保障,才能落到实处。总之,村民自治不应是画饼充饥。村民委员会的规模必须改小,才能够推进农村的民主进程。
  (二)深化村民委员会和行政村管理机构改革的设想。1、村民委员会改设在自然村或农经组。新设的村民委员会内只有一个农经组的,村民委成员和农经组管理人员可以“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在不同场合以相应的身份名义作为。2、行政村管理机构。村民委员会改设在自然村后,行政村作为国家行政管理延伸与村民自治的交汇点-“交换机”,设立半行政半自治的村级管理机构,称自治联合村,简称联村。改革后的村级行政管理组织,主要具社会管理职能,不具生产、经营职能。联村的村长在村内农民中由村民选任;党支部书记由“两推一选”产生,即在村民和党员推荐的基础上,经过组织考核确定候选人,然后按党章规定进行党内选举。每届任期三年。联村的村干部的报酬,国家财政按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发给补贴,村内自有收入的可由村民委主任会议和党支部讨论决定报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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