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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生殖子女的法律地位

[06-24 00:16:31]   来源:http://www.xxk123.com  热点学习   阅读:8524

导读:[基金项目] 20xx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医学进步带来的民法学新问题研究—— 以高新生命技术为例分析”成果之一(批准号03bfx038)· 254 ·国民法典第312条规定,子女系于婚姻期间怀孕者,夫即为父。日本民法典第772条规定,妻子在婚姻期间怀孕生的子女,推定为丈夫的子女。台湾民法典第106条规定.称婚生子女者,谓由婚姻关系受胎而生子女。我国法律亦有类似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7月8 13 《关于在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指¨j,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t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二)在丈夫死后.利用冷冻的精子受胎所生的aih 子女的法律地位有关亡夫精子使用权的纠纷在各国时有发生,以法国最为突出,而且各法院判决也不一致。如法国科里黛叶地方法院曾判决一位妇女有权使用她死去丈夫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技术,而另一家法院却拒绝另一位寡妇同样的要求。f3]我国学者对此也有不同看法,有的认为,精子不是财产,因而也就不是一份可供继承的遗产,不能由现行继承法推定其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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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20xx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医学进步带来的民法学新问题研究—— 以高新生命技术为例分析”成果之一(批准号03bfx038)
· 254 ·
国民法典第312条规定,子女系于婚姻期间怀孕者,
夫即为父。日本民法典第772条规定,妻子在婚姻期
间怀孕生的子女,推定为丈夫的子女。台湾民法典第
106条规定.称婚生子女者,谓由婚姻关系受胎而生子
女。我国法律亦有类似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
7月8 13 《关于在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
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指¨j,在夫妻关系存续期
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t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
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
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二)在丈夫死后.利用冷冻的精子受胎所生的
aih 子女的法律地位
有关亡夫精子使用权的纠纷在各国时有发生,以
法国最为突出,而且各法院判决也不一致。如法国科
里黛叶地方法院曾判决一位妇女有权使用她死去丈
夫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技术,而另一家法院却拒绝另
一位寡妇同样的要求。f3]我国学者对此也有不同看法,
有的认为,精子不是财产,因而也就不是一份可供继
承的遗产,不能由现行继承法推定其归属。有人认为,
精子本身并无内在价值,精子本身的性质既不支持也
不排斥它的供体在死后被人使用。[41
笔者认为.如若丈夫生前,已明确表示同意妻子
使用其精子,在丈夫死后,妻子使用冷冻的精子实行
人工授精,由此受胎所生子女应推定为婚生子女,但
这里有一个法律难题,即这种情况下生育的子女,是
否有与婚生子女一样的继承权?英国曾有一起案件,
1971年英国著名漫画家吉姆·卡莎丽结婚时便和丈夫
商定生育四个孩子,生育两个孩子后,丈夫于己于人
1975年患癌症,其精液存入精子库,卡莎丽在其丈夫去
世17个月后通过aih怀了第三个孩子。从血缘上看.
这个孩子是卡莎丽丈夫的亲生子女,从丈夫生前意愿
看。这个婚姻终止后怀孕出生的子女当然可被推定为
婚生子女。但问题在于,即使承认亲子关系的存在,确
认其婚生子女地位.但从现行法律找不出该子女有继
承权的依据。【5i各国继承法一般规定.继承始于被继承
人死亡之时,而继承人则应该是继承开始时就存在的
人,如法国民法典第725条规定.必须在继承开始时
生存之人,始能继承。我国继承法也基本如此,继承时
间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对于胎儿则规定在遗产分
割时保留其继承份额,若胎儿出生时是死胎,其保留
份额再按法定继承办理。而在父亲死亡之时,aih子
女根本尚未受胎,义何来继承,但如果不让aih子女
继承,又不符合其婚生子女的地位。这无疑是法律上
的一个漏洞。笔者认为,可通过修改现行的继承法有
法律与医学杂志20xx年第ll卷(第4期)
关条款或制定人工授精法对此做出新规定来解决这
一矛盾,使aih子女获得继承权。
二、异源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异源人工授精(aid,artificial insenination by don—
nor).较之同源人工授精要更为复杂,其中涉及的法律
问题也更发人深思。
人类社会公认的确认亲子关系的推导法则有3
条:(1)一个人生来在自然血缘上只有一父一母,非有
法律拟制之特别,父母子女关系天然形成权利义务终
身相随:(2)供卵、受孕、妊娠集于母体,不可分离,母
亲身份根据出生事实确定,罗马法为此设了一条古老
的法则:“谁分娩谁为母”;(3)基于法律上生育与性,
性与婚姻不可分离.父的身份根据与母的婚姻关系确
定.拿破仑法典以此为前提规定:“子女于婚姻关系中
孕有者,夫即取得父的资格。”
而aid子女的出现打破了这3条准则,更多的以
契约关系而非自然血缘关系来确认其法律上的父母。
为预防道德危机,笔者认为,加强立法工作来人为调
整显得尤为重要。以下,将区分3种情况分别加以讨
论。
(一)用丈夫以外的第三人精子(供精)与妻子卵子
实施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对于aid子女来讲.存在两个父亲,一个是生物
学父亲,即供精者,一个是社会学父亲(养育父亲),即
生母之夫。aid子女适用何种亲子关系,多数国家没有
明文规定,各国司法实践也很不一致,但大体上可分
为几类:
1.经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同意,aid子女为夫妻
双方的婚生子女。如美国纽约州与俄亥俄州之判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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