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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患者对病历资料享有的权利

[06-24 00:16:54]   来源:http://www.xxk123.com  热点学习   阅读:8778

导读:④ 在其他专业服务领域(如律师业、会计业等),专业人士在提供服务中所作的、便于自身提供专业意见的记录等(例如,与客户开会的会议记录)所有权也属于服务提供者。⑤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页269。法律与医学杂志20xx年第14卷(第4期)法律获得病历资料的所有权。其次,《医疗机构管理实施条例》第53条规定,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的保存期限分别为l5年和3o年,即医疗机构只能处分保存期限已届满的病历。这项规定间接印证了医疗机构对物质形态意义上的病历资料享有处分权,尽管该处分权的行使期限受到法律的限制。2.患者对个人信息意义上的病历资料享有所有权首先需要考虑的是。在法律上“信息能否构成所有权的客体”、从而主张所谓的“对信息的所有权”。根据民法的一般理论,物权的客体以有体物为原则,以无体物为例外。后者包括电力、燃气等,但却不包括信息。民法上典型的“信息”可分为两类:一种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商业秘密:另一种是具有人格利益的个人信息。① 就商业秘密,法律通过《合同法》第43条的缔约过失责任、第6o条的合同附随义务和《反不正竞争法》第lo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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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在其他专业服务领域(如律师业、会计业等),专业人士在提供服务中所作的、便于自身提供专业意见的记录等(例如,与客户
开会的会议记录)所有权也属于服务提供者。
⑤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页269。
法律与医学杂志20xx年第14卷(第4期)
法律获得病历资料的所有权。其次,《医疗机构管理
实施条例》第53条规定,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的保
存期限分别为l5年和3o年,即医疗机构只能处分
保存期限已届满的病历。这项规定间接印证了医疗
机构对物质形态意义上的病历资料享有处分权,尽
管该处分权的行使期限受到法律的限制。
2.患者对个人信息意义上的病历资料享有所有

首先需要考虑的是。在法律上“信息能否构成所
有权的客体”、从而主张所谓的“对信息的所有权”。
根据民法的一般理论,物权的客体以有体物为原则,
以无体物为例外。后者包括电力、燃气等,但却不包
括信息。
民法上典型的“信息”可分为两类:一种是具有
经济价值的商业秘密:另一种是具有人格利益的个
人信息。① 就商业秘密,法律通过《合同法》第43条
的缔约过失责任、第6o条的合同附随义务和《反不正
竞争法》第lo条的侵害法定利益责任等予以保护。就
个人信息,法律则借助隐私权的规则加以规范。可见,
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对信息的所有权”,更不存在“患
者对个人信息意义上病历资料的所有权”。
3.医疗服务合同中的默示条款或附随义务
通常而言。医疗机构与患者是通过缔结医疗服
务合同成立医患关系。支持患者有权查阅、复制病历
资料的另一种论点是:医疗服务合同中包含了“患者
享有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的默示条款,或者
“医疗机构为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提供便
利”的附随义务。
合同中的默示条款。是指非经合同当事人明确
约定,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推定意图、交易习惯、任
意性规定等,对被双方当事人忽略的或无法预见的
合同内容所作的补充。它属于合同漏洞补充的一种
法律技术。《合同法》第6l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
人可就合同漏洞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则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通过第
6l条仍然无法确定的,则直接适用《合同法》第62
条对常见的合同漏洞② 所作的任意性规定。实务中
的医疗服务合同鲜有订立详细的明示条款。在大多
数医疗合同纠纷中。法院需要通过补充默示条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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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解决诸多争议,其中包括“患者是否享有查阅、
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而医疗机构是否为此负有提
供便利的义务”?首先,由于医疗服务合同多数缺少
明示条款.因此很难通过解释合同有关条款的方式
来补充漏洞。其次,在我国当前的家长式医患关系
中。患者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尚未形成“患者得自
由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惯例。最后,《合同法》第
62条的任意性规定并不涉及这个问题。综上,根据
现行法。医疗服务合同中并不包含“患者享有查阅、
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默示条款。
然而,《合同法》第6o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
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
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那么,医疗服务合
同是否包含了“医疗机构为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的权利提供便利” 的附随义务?笔者对此持肯定观
点。具体阐释如下。医疗服务合同的给付义务是.医
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运用医学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患
者提供诊断、建议和治疗的服务:患者为此支付医疗
费用。通过接受医疗服务,患者希望能够延长生命、
恢复健康、减缓身体或精神的痛楚,这也就是订立医
疗服务合同的目的所在。允许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
料。并提供相关的便利,则有助于患者详细了解自身
当前和未来的健康状况,理解医嘱的内容和目的。更
好地配合治疗以获得理想的治疗效果。可以说,它能
够辅助实现患者的给付利益和合同目的,因此得被
认为是医疗服务合同中医疗机构的附随义务。③
在特殊情形下,医患关系也可能基于无因管理
或强制诊断或治疗而成立。此时。医疗机构与患者间
并不存在医疗服务合同。患者也无从依据附随义务
而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然而,《民法通则》第4条明
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它适用于所有的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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