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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患者对病历资料享有的权利

[06-24 00:16:54]   来源:http://www.xxk123.com  热点学习   阅读:8778

导读: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作为一般公民的医务人员亦承担这项义务。第二,患者的行为能力。当患者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有能力自主决定是否寻求法律救济时,医务人员则需更谨慎地考虑披露的必要性。相反。若患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例如,未成年人、精神病· 277 ·人、陷于无意识状态的人等),基于及时且有效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者之利益的考量.医务人员更有必要将其病历资料披露给患者的近亲属或者侦查部门。此外,即使医务人员决定披露患者的病历资料,其仍然应当考虑患者的隐私利益,而选择合适的方式披露给尽可能少的人员。2.基于公益的考虑(1)避免或防止犯罪医务人员(尤其是心理医生)若在诊断或提供治疗的过程中掌握到患者具有犯罪的倾向或可能性,其是否应当将相关的病历资料披露给侦查部门呢?通常而言,为了防止犯罪的发生、及时保护可能成为受害人的个体或群体的利益.当医务人员凭借其自身的医学知识和临床经验、认为特定患者具有明显的犯罪倾向时,其有必要向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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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
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
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作
为一般公民的医务人员亦承担这项义务。第二,患者
的行为能力。当患者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有能力自主
决定是否寻求法律救济时,医务人员则需更谨慎地
考虑披露的必要性。相反。若患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例如,未成年人、精神病
· 277 ·
人、陷于无意识状态的人等),基于及时且有效保护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者之利益的
考量.医务人员更有必要将其病历资料披露给患者
的近亲属或者侦查部门。此外,即使医务人员决定披
露患者的病历资料,其仍然应当考虑患者的隐私利
益,而选择合适的方式披露给尽可能少的人员。
2.基于公益的考虑
(1)避免或防止犯罪
医务人员(尤其是心理医生)若在诊断或提供治
疗的过程中掌握到患者具有犯罪的倾向或可能性,
其是否应当将相关的病历资料披露给侦查部门呢?
通常而言,为了防止犯罪的发生、及时保护可能成为
受害人的个体或群体的利益.当医务人员凭借其自
身的医学知识和临床经验、认为特定患者具有明显
的犯罪倾向时,其有必要向有关部门提交相关的病
历信息。此时.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先于对患者隐私权
的保护。有别于客观已经发生的犯罪或侵害行为,医
务人员所意识到的仅仅是患者可能从事犯罪的风险
或意图。由于风险或意图具有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因
此医务人员在进行专业判断时.必须谨慎、全面地了
解患者的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以确保患者的犯罪
风险或意图是有事实依据、而非医务人员过于敏感
或纯属猜想。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医务人员有正当理由将患
者的病历信息告知给相关部门,但其不得将该信息
提供给媒体。正如威尔伯福斯勋爵flord wilberforce)
所指出的,“公共利益”the public interest)绝不等同
于“公众感兴趣的东西”(what the pubic is interested
in)。② 这一点同样适用于如下基于公益而允许使用
患者病历资料的情形。
(2)公安、司法机关的取证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14条规定,“公安、
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制或者复制病历
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
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
以协助”。公安机关在查办刑事案件时,可能需要查
明特定患者的病历资料;司法机关在审理刑事、行政
或民事案件时,亦可能经当事人申请③ 或依职权调
查收集涉及患者病历资料的证据。这是公安、司法机
① 需注意的是,在未经患者同意、披露或使用其病历资料的情形下,医疗机构仍然应到事先告知患者,他的病历资料将会被披
露或使用。这也是尊重患者隐私的另一种表现。
② british steel corporation v granada ltd[19811 ac 1096,1168.
③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第2项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
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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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行使其公权力的表现,也是确保其履行公共职责
的前提。但是,对于被披露的病历信息,公安、司法机
关仍需考虑患者的隐私利益,有效地保密并恰当地
使用该信息。
(3)公共卫生安全
当患者感染或疑似感染某种传染性疾病(比如,
sars或禽流感)① 且存在传染给社会其他成员的
风险时,医疗机构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有权且有义
务披露患者的病历资料。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3o
条和第37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义务按照国
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
程序、方式和时限向卫生防疫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
报告疫情;隐瞒、谎报、缓报疫情的须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此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39
条第3款也规定,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
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该法还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突发事件应急报告
制度。
需要注意的是,医疗机构仅能在疫情报告制度
或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之内披露传染病患者的病
历资料。②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43条,
“未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将就诊
的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原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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