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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中的残疾生活补助费问题研究

[06-24 00:18:48]   来源:http://www.xxk123.com  热点学习   阅读:8587

导读:疗行为的特殊性,具有对医疗事故实施限额赔偿的意图。首先,因医疗事故死亡的,《条例》未有医疗机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完全忽略了受害者家庭因患者死亡导致的其未来生存年限收入的损失,而这一赔偿项目是一般人身损害致死,受害人近亲属获赔损失的主要组成部分。其次,就误工损失而言,《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损害误工赔偿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而并不如《人损赔偿司解》规定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第三,《条例》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而非如《人损赔偿司解》规定以消费性支出为赔偿标准,且未成年人只抚养到16周岁而非18岁。类似的规定还有很多,正如《条例》出台后,人们普遍评价,其较之前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一大进步,但仍带有较明显的对医疗行业、医疗行为的保护性倾向。[51然而,从前面稍显繁复的计算明显可以看出:虽然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中的残疾生活补助费的计算标准较低,但由于增加了计算年限,从最后金额上看,在考虑相同因素时,与一般人损残疾赔偿金互有高低,甚至很多情况下较一般人身损害残疾赔偿金要高,无法实现现阶段对医疗机构、医疗行业的倾斜性法律与医学杂志20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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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行为的特殊性,具有对医疗事故实施限额赔偿的
意图。首先,因医疗事故死亡的,《条例》未有医疗机
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完全忽略了受害者家
庭因患者死亡导致的其未来生存年限收入的损失,
而这一赔偿项目是一般人身损害致死,受害人近亲
属获赔损失的主要组成部分。其次,就误工损失而
言,《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损害误工赔偿不得超过事
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而并不如
《人损赔偿司解》规定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第
三,《条例》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而非如《人损赔偿司解》规定以消费性支出为赔偿
标准,且未成年人只抚养到16周岁而非18岁。类似
的规定还有很多,正如《条例》出台后,人们普遍评
价,其较之前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一大进步,但
仍带有较明显的对医疗行业、医疗行为的保护性倾
向。[51
然而,从前面稍显繁复的计算明显可以看出:虽
然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中的残疾生活补助费的计算标
准较低,但由于增加了计算年限,从最后金额上看,
在考虑相同因素时,与一般人损残疾赔偿金互有高
低,甚至很多情况下较一般人身损害残疾赔偿金要
高,无法实现现阶段对医疗机构、医疗行业的倾斜性
法律与医学杂志20xx年第14卷(第4期)
保护。因此就《条例》考虑医疗行为的特殊风险性、不
致对医疗机构以过高赔偿义务的立法目的而言。适
用《条例》中残疾生活补助费的规定很多情况下是与
此初衷在背道而驰了。
(二)与现行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冲突
在对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制度已经统一采用
“人均可支配收入(纯收入)”标准的情况下,因医疗
事故致害的赔偿标准仍采用《条例》规定的“平均生
活费”标准已属不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引起的是民
事法律关系,受到侵害的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无疑
应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问作为规范卫生行政管
理活动领域的行政法规,《条例》规定了民事赔偿的
项目和标准,实有僭越之嫌。
当然,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就司法解释中“参
照”适用《条例》的表述,也有认为,这恰恰赋予了人
民法院在比较不同赔偿规定后对法律适用的选择
权。甚至对赔偿数额的自由裁量权。
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
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xx年)第21条
规定,确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应参照《条例》的
规定,但如果参照《条例》处理将使患者所受损失无
法得到基本补偿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
法解释的规定适当提高赔偿数额。应该说,在那些医
疗事故损害赔偿中的残疾生活补助费与一般人损残
疾赔偿金偏差过大的情形下,兼顾医患双方的利益,
从公平的角度进行适当的调整是合理而且必要的。
然而。这种人民法院基于自然公平理念采取的
衡平之举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与
救济效果的平等性之间的冲突。若各地都统一适用
《条例》,则受害患者得到的赔偿不一样— — 可能农
村患者所获的赔偿较据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低,
而城镇居民患者所获的赔偿较据一般人身损害赔偿
标准高,两者不统一,若都统一适用《人损赔偿司
解》,情形亦是如此;而若各地都统一采取较高的赔
偿方案来进行赔偿,则同一地区的农村与城镇居民
之间及不同地区的居民之间势必可能出现法律适用
上的不统一。
因此,《条例》对目前实行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
制度实在是一个尴尬的存在。它甚至使得一些补救
措施也面临难以避免的困境。
(三)在妥善保护患者利益方面的缺陷
如前所述,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中的残疾生活补
助费从最后金额上看,在相同情况下与一般人损残
法律与医学杂志20xx年第l4卷(第4期)
疾赔偿金互有高低。因此也许不能如此建议:为了更
好地保护患者的权益。在医疗事故中应适用一般人
损残疾赔偿金的规定。同样,对医疗事故致残适用
《条例》中残疾生活补助费的规定,也不能妥善保护
最普遍患者的利益。
对于6o岁以下的城镇居民,残疾生活补助费普
遍高于一般人损残疾赔偿金,在目前的司法解释及
司法实践更倾向于支持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条
例》的情况下,可以预见的是,要将赔偿额向低一些
的人损赔偿标准靠拢是困难的。然而,残疾生活补助
费低于一般人损残疾赔偿金的情形主要发生在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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