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各县级分支机构独立开展业务工作,接受市雷电防护技术中心的技术监督、检查和指导,同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受市雷电防护技术中心的委托,县气象局可代为监管防雷所的日常服务质量和财务状况(由市防雷中心出具委托书)。外部法律责任(法人单位管理、资质管理、账户管理、收费许可证管理、税务管理等)统一由市雷电防护技术中心承担。
7、根据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由计财处报财政专员办批准后,统一在市雷电防护技术中心账户下开设各县级分支机构分账户(一般账户或专用账户);市财务核算中心为市雷电防护技术中心及各县级分支机构各建立一个账套,由市财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和会计核算。
8、各县级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工作按照《山东省市级雷电防护技术中心各县级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各地市可以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加以补充完善)。
9、各县级分支机构实行独立成本核算,自负盈亏。采用“集中管理,分户核算”的办法开展集中会计核算。
10、各县级分支机构的税费、管理费、房屋租赁费、水电暖等办公费以及外聘人员的工资等纳入本分支机构的运营成本。
11、各县级分支机构在当地租赁的房屋、办公设施,使用水电暖、雷电预警预报、气象信息等资源,要与资源提供单位签订租赁协议。
12、各市雷电防护技术中心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配套的管理制度和办法。例如,要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工作管理制度等。
四、防雷减灾技术服务市县集约发展财务管理办法
1、 为加强市雷电技术防护中心(或市防雷中心)各县级分支机构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集约化运行方式,进一步规范各县级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方式,根据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科技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气发〔20xx〕268号)和《关于印发〈气象科技服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气发〔20xx〕302号)的有关精神和《山东省气象科技服务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鲁气办发〔20xx〕68 号)和《山东省气象科技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鲁气办发〔20xx〕127号)具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市雷电技术防护中心及各县级分支机构。
3、坚持各县级分支机构预算管理体制不变、单位理财机制不变和财务管理内部法律责任不变的原则。各县级分支机构的日常财务工作由市雷电技术防护中心委托所在县气象局代为监管,外部法律责任(法人单位管理、资质管理、账户管理、收费许可证管理、税务管理等)统一由市雷电技术防护中心承担。
4、采用“集中管理,分户核算”办法开展集中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相分离。所有县级分支机构经济业务要全部纳入市财务核算中心统一核算和管理。会计核算业务以外的财务管理事项仍由各县级分支机构办理。
5、各县级分支机构应配备兼职报账员1名,兼职报账员必须由本单位在职人员担任,可由各县局现有财务报账员兼任。
6、收入管理:各县级分支机构统一在市雷电技术防护中心账户下开设分账户(一般账户或专用账户,仅限防雷技术服务使用),由市财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各县级分支机构应将防雷技术服务收入及时交存到银行账户,最迟不得超过3日,严禁截留、坐收坐支。其它经营性收入不得存入该账户。
7、银行账户支出流程:对数额千元以上的款项支出,必须由各县级分支机构负责人报所在地监管负责人批准,通过办公网(特殊情况电话通知)先行报送市财务核算中心,经核实无误,按照规定报市局有关监管领导同意后才能支出。
8、原始凭证审签流程:各县级分支机构必须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具体流程:各县级分支机构发生经济业务→取得原始凭证→经办人签字→报账员稽核→县级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所在县监管负责人审批→报账员定期汇总结报→市财务核算中心审定→数额千元以上的支出由市局监管领导签批(各市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有所调整)。
9、市财务核算中心负责各县级分支机构会计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依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的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等资料。
10、各县级分支机构报账员负责按照规定将每月发生的经济业务原始凭证(收费票据和支出票据)送交市财务核算中心和监管领导审定、签批。
11、各县级分支机构出纳应严格按照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办理现金收付及银行结算业务,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向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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