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旧村改造税收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纳入正常申报征收。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的前提和基础。要严格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村(居)委会应税项目较多的实际,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对于旧村改造中零散建筑工程项目较多的实际,及时办理扣缴登记,改变以往按年查账、一次征收的模式,实行按月申报、动态监控的方法,确保实现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强化税法宣传,提高纳税意识。要增强税法宣传的针对性,深入开展税法宣传进村(居)委会、进社区活动,结合村(居)委会财务人员办税过程中常见问题以及旧村改造过程中涉税问题,举办专题辅导班详细讲解,充实财务人员的税收知识。同时,要借助村(居)委会这个宣传平台,进行多形式、经常化的宣传,将税法、土地和房产管理等法律法规有机结合进行宣传,促使村(居)民增强索要发票和产权保护意识,增强依法纳税意识,避免村(居)民因不懂法而承担法律风险,为税收征收管理打好基础。
(三)实行区别对待,明确税收政策。实施旧村改造,既是经济发展和城市化建设的必需,也是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从旧村改造的开发动机和受益对象看,一方面要解决农民住房问题,受益者是农(居)民;另一方面要通过旧村改造运营土地资源、发展集体经济和扩大福利积累,受益者是村(居)委会和农(居)民。因此,建议尽快出台旧村改造的税收政策,对具体涉税行为应区别对待:将房屋安置给拆迁户的,暂不征收营业税,但对安置过程中向村民收取超面积部分的价款,可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向非拆迁户出售商品房,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四)依托综合治税,实现源头控管。旧村改造作为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要加强涉税管理,必须依靠地方党委政府的有力支持,加强与城市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管理局、房管局、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乡建办以及村(居)委会等部门的配合协作。一方面要深化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机制,完善旧村改造税源监控网络,完善涉税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定期交换,及时掌控“第一手”资料,为后续管理打好基础。另一方面要密切关注国家对于“小产权房”的控制政策,一旦政策松动,要及时提请地方党委政府,主动加强与土地、房管部门的配合,在ban证环节落实“以票控税”,及时进行税款的追征。另外,对于土地管理部门对部分已经规划多年无产权的住宅小区,在责令补缴违法占地罚款和土地出让金后准备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要及时跟进管理,加强税款清算。
(五)完善专业管理,努力挖潜增收。要抓住当地政府规范旧村改造行为,整顿房地产开发市场的有利契机,及时将旧村改造纳入综合治税管理网络,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联动,制定完善控管办法,有效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进程;同时,要根据旧村改造的投资规模,及时将旧村改造纳入重大建设项目管理,通过立项建档、跟踪管理、纳税评估等手段规范流程,深化管理,促使村委会依法及时申报缴纳税款,确保应收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