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别部门没有形成合力,给农业贷款投放带来不便
1、检查规范的时间存在问题。据调查,当前有
部分检查部门对农信社开展大规模、地毯式检查工作,不仅影响了农信社年终日常业务办理,更影响了其年底前集中对农户开展收息和布置来年工作,严重影响了农信社业务的正常开展。
2、地方综合部门贯彻中央支农精神滞后,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十七届三中全会已经明确指出,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增加农民收入、发展农村经济是我们工作的重点,但有的上级检查部门无视金融机构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只是照搬照抄以往政策和操作规程,导致贷款业务种类停滞不前。
3、个别地方政府与金融部门沟通较少。有的地方政府一年也不召开几次政、银、企碰头会或联席会,没有建立起支农项目、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的交流和服务平台。
(四)农村信贷资金经营中的问题
1、农户的信贷需求总体数量大,单户数量小,贷户分散。有的农户居住在偏远山区,不能及时到银行进行柜台还款,而银行上门收息收贷又难保证当日入帐,极易形成风险。
2、农业贷款周期与农业生产周期不协调。农业生产季节性强、周期长,而农业贷款一般为半年或一年的短期贷款,容易造成农户二次资金短缺,既影响农业生产,也给贷款还本付息带来一定风险。
3、农业贷款成本偏高,农户还款压力增大。举例来说:一农户贷款1年期1万元,有的银行一年利息863元。如果还款采取等额本息方式,那么该农户每月需还贷款本息905.25元,1万元本金并没有得到全年利用,贷款实际年利率高达15.66%。有的银行贷款一旦发生逾期,利息将自动记为原利息的1.5倍。如果1万元三年未还,贷款利息就将高达7千元左右。
另外,农副产品价格波动和猪牛羊等动物疫情都会农民带来意外损失,导致农户还款不确定性增加;农户贷款抵押难,担保难也已成为制约信贷支农的瓶颈;农业保险不完善、不配套,决定了农村的信贷资金的风险相对更大。
政策建议
1、拓展农发行的业务范围。农发行信贷支持重点应从流通领域向生产领域转移,促进粮棉产业化经营。同时支持农业综合开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贫困农户、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等。
2、发挥商业银行的支农作用。通过建立必要的政策和法律机制,引导商业银行为县域经济特别是农业和农村经济提供金融服务,增加信贷投入,满足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多元化资金需求。
3、充分利用各种民间资金。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在农村发展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
4.全面履行基层人民银行的职责。如强化“窗口指导”的指导力度,引导全市涉农金融机构调整信贷结构;强化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力度;强化支农再贷款的支农力度;建立强化科学合理的利率定价机制力度;强化不良贷款清收和专项票据兑付力度。
与此同时,还要建立和完善农村担保机制,规避农村金融风险,如政府出资建立农业信用担保机构、鼓励现有商业性担保机构开展农村担保业务、发展农村互助担保组织等。而探索适合农业产业化特点的新方式,广泛建立多种形式的保险体制,也是必不可少的配套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