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选项的现状和问题
目前,立法选项的主要工作是人大法制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对申报的立法项目进行简单的汇总,然后排列组合“拼盘”而成立法计划,这是立法选项工作中常见的总的状况。当然,尽管只是简单的“拼盘”,有几个倾向和现象还是值得思考或注意:
www.xxk123.com (www.xxk123.com)1、根据申报部门的积极性情况进行立项。对于申报的众多立法项目,选择时往往对立法积极性和工作主动性较高的部门提出的项目先予立项,认为这样有利于今后的起草工作,而问题在于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不等于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根据立法项目年度内完成的难易程度立项。面对几个项目的取舍,对感觉年度内比较容易完成的项目常常
被优先考虑,因为有一个立法计划和年度立法任务完成的问题,立法的迫切性等因素这时可能就此被忽视。
3、根据以往的工作经验或凭对申报立项的题目的感觉立项。立法申报项目中列举了某个事项的种种重要性或者某方面问题的种种严重性,在没有进行更深入的调查研究和未深入分析问题原因的情况下,只是觉得申报的项目好像确实存在某方面的问题可能需要通过立法调整解决或确有立法的一定必要性便仓促立项,不顾立法时机与条件成熟与否,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夸大了立法的功能。实践中,有的问题纯属执法工作不力造成的,有的要解决的则是思想道德方面的问题,还有的是想通过立法配合一段时期的重大活动,甚至是希望通过立法提高政府或者社会对本部门工作的重视度,如此种种问题,都是不能或基本上不必依靠国家强制力解决的问题,就不宜或者不必通过立法去解决。
4、凭领导的意志,领导人的“建议”,而未进行论证立项。实际立法选项工作过程中,有时还存在立项过分尊重权威,没有处理好尊重权威与尊重科学的关系的现象。甚至是立项的概率与领导者个人权威成正比。
5、凭工作关系的情况立项。对那些地平时工作联系紧密、关系良好的部门,申报的立法项目容易立项。客观地讲,工作关系良好,对一些分歧意见和问题比较容易沟通,也容易形成共识,因此,这种因素对立项有所影响应属正常。但问题在于难以做到立法为需而立,难以排除个人偏好。
6、根据平衡的结果立项。筛选项目时还常见有平衡的倾向,各个专委会之间或各个部门立法数量的平衡,各个有份或者今年这归口部门立明年另一部门立,立法项目之间的联系性、系统性不够。
总之,由于立项上这些不规范的现象,使得有些重要的急需的项目没有列入立法计划,有的立法项目半途而废,有的立法项目则进退两难,为完成年度立法任务不得不“带病”通过,有的成了标语口号式的宣传品。
(二)造成立法选项问题的原因
之所以有这些现象,以下几个原因不可忽视:
1、把握社会对立法的需求的情况不够。负责立法计划编制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缺乏有效的机制和专门的渠道参与当地具体的中心工作,掌握的当前的重要信息有限,同时,掌握社会立法需求不够,往往只是到开始编制计划时,才进行一定的调研。因此对立法需求把握不足,只能简单对申报项目进行选项。
2、没有建立立法选项的论证机制。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立法征集的项目最后确定为立法项目,都没有规定必须经过论证的制度,实践中虽也经常开展立项研究活动,必竟没有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缺乏明确规范。
3、缺乏科学的立项标准。长期以来,在立法计划制定中,一直缺乏统一、明确、可操作的立项标准,对某一个项目是否列入计划,各个方面由于出发点和对立项标准的理解不同,往往有不同的观点,影响了立法计划的科学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对如何进行立法选项并没有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程序规定》第八条虽规定了选项的标准和条件,一是申请立法的论证完善程度,二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三是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但却尚未实施,且还不够具体,因此,立法选项工作基本是没有明确标准和条件可遵循。
4、负责立项编制的部门主导性不强。由于只能在现有的申报的项目中进行选择,无法对一些调整范围相近的项目进行整合,编制部门的主导性不强,影响了地方立法的总体结构,
三、完善立法立项机制
地方立法资源有限,申报的立法项目不可能都能进入立法程序。因此,科学地选择立法项目是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第一步。当百姓充满希望地将立法意见和建议寄送立法机关时,无疑表明了广大群众对地方立法工作极大的热情和期望,也是对立法机关立法工作的支持和信任。立法机关如何不辜负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期望,科学地选择与优化立法项目?近来,本市和各地都在进行一些有益的探索,试图通过建立相应的立法立项审查论证制度,形成民主科学的立法项目遴选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