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省级公司和国家局(总公司)直属公司层面的分配。省级公司和国家局(总公司)直属公司层面利润分配的直接对象是总公司,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公司制度在公司董事会的主导下进行,分配的依据是该级别公司的利润。同总公司一样,该级别公司在制定本级利润分配方案时,也要充分考虑可以从下属公司分得的利润金额,其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以能够从下属公司分得的这个金额与公司自身生产经营所实现的现金利润之和为限。
3.底层公司的利润分配。底层公司利润分配的直接对象是其上级母公司,应根据国家法规、公司制度在公司董事会的主导下确定分配方案,并由省公司或国家局(总公司)直属公司报总公司备案。分配的依据是该公司实现的税后利润。
(二)利润分配的一般原则
1.发展优先原则。企业的分配必须利于提高企业的发展能力,烟草行业也不例外。从长期来看,只有企业不断发展,各方面利益才能最终得到满足。为此,在进行分配时,必须正确处理积累与消费的关系,保证企业的健康成长。如积累的比例太大,有关利益各方得不到实惠,积极性受到伤害,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如果消费比例过大,积累能力削弱,不利于企业自我发展和承担风险的能力,难以在市场竞争中获胜。这样,有关当事人虽在近期得到实惠,但实际上将损害他们的长远利益。
2.制度约束原则。制度约束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国家的法律,如《公司法》、《税法》等,它们对企业分配提出了相应的要求;第二层次是政府的各种规定,如企业财务通则、企业财务制度等,它们也对企业分配提出了相应的要求;第三层次是内部的各种制度或规定,如企业的奖励办法等。企业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必须要遵守这些法律和规章制度。
3.注重效率原则。企业要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谋发展,在市场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必须重视效率,视效率为生命。效率的关键是极大限度地发挥企业潜力,实现各种资源的有效配置,不断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在分配中体现注重效率的原则,并在企业分配中得到合理的体现。
(三)利润分配的一般程序
从我国现阶段来看,企业利润分配的一般程序,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要在国家、企业的所有者、企业法人和企业职工之间进行分配。利润分配的程序就是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实现上述分配过程的步骤。根据我国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可供分配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分配程序为:企业利润总额按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纳税后利润,按如下顺序进行分配:
(1)列支被没收的财物损失, 违反税法规定支付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3)提取法定公积金。
(4)提取公益金。
(5)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四)利润分配决策制定过程
1.先自上而下再自下而上的分配。这种分配方案由中国烟草总公司开始,根据整个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确定总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然后参考总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各省级公司和国家局(总公司)直属公司各自根据自身的可供分配利润确定它们的分配方案,底层公司参考省级公司或国家局(总公司)直属公司的分配方案确定其利润分配方案。根据确定的分配方案,再自下而上,底层公司向省级公司或国家局(总公司)直属公司分配利润、省级公司或国家局(总公司)直属公司向总公司分配利润,总公司再向国家分配利润。这种分配方案强调了对利润的控制,确保上级公司分配的利润大于从下属公司分得的利润之和,有利于防止出现上层无利可分(或无现金可分)或重复分配的局面发生,也有利于通过利润分配的手段实现整个行业的结构调整、产业布局和国家对整个行业的管理。但是这种方案的缺点在于,自上而下确定分配方案,可能导致对下属公司的实际情况考虑不周,容易做出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决策并有可能造成下面的抵触情绪。因此,在实施这种方案时,不能将利润分配看作一项任务,在分配方案的确定过程中,要充分征求下属公司的意见、尽量考虑下属公司的情况。
2.自下而上的分配方案。这种方案,从最底层公司开始,首先根据他们的可分配利润,确定各自的利润分配方案;省级公司或国家局(总公司)直属公司再根据从它们分得的利润以及省级公司或国家局(总公司)直属公司自身的利润,确定省级公司或国家局(总公司)直属公司的分配方案,最后总公司根据总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以及可以从下面公司分得的利润,确定总公司的分配方案。这种方案充分发挥了下属公司的积极性,也充分考虑了下属公司发展对留存收益的需求,有利于下属公司的发展。但是它也可能成为下面企业截留利润、尽量减少利润分配的一种手段,使得上级公司的分配受制于下级公司,有可能造成无利可分的局面。在上级公司无利可分的情况下,可能要求下属公司重新调整利润分配方案,进而出现再次分配。而且,由于局部利益和地区利益的驱动,整个分配过程可能并不符合烟草行业的产业布局、也可能违背行业管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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