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对策
(一)提高认识,增强备案审查的层级监督功能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是法律赋予各级人民政府对下级部门进行法制监督重要形式,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必须要从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规范与否、合法与否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进步和长治久安,必须从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加大备案审查工作力度,增强审查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
(二)严格备案审查程序,提高备案审查工作可行操作性
为了保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充分发挥法制监督的作用,必须建立一套规范、完整和操作性强的程序性规定予以保障。一是改事后备案为事前审查。建议在规范性文件公布实施之前进行备案审查工作,待通过备案审查后,再进行公布实施;二是提前介入。备案审查机关在规范性文件进行制定的同时即介入审查活动,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依据进行把关,减少备案审查时间,提高备案审查效率;三是备案审查与专家协审相结合。邀请法律专家参与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对涉及技术性、业务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提交专业机构进行论证,保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科学严谨。
(三)完善机构配置,提高备案审查水平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要求审查人员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法律水平和专业水平。没有一个专业的审查机构,没有一支高素质的审查工作队伍,很难承担起这项艰巨工作。因此,基层政府要从当前工作的实际出发,要从组织机构和人员力量上给予保证,可以适当借助法律顾问、律师等外力因素,从专业角度考虑,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四)建立跟踪审查制度,保证规范性文件适用性
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好坏,主要是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度大小,能否达到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因此,建议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后期的跟踪评估制度和动态清理制度,对通过备案审查并对外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尤其是对试行或者暂行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跟踪评估,进行动态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政策的调整情况,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与国家政策不相适宜的规范性文件,并以公告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未列入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总之,规范性文件是各级各部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依据,能否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直接关系到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目标能否实现,对维护政府部门形象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社会经济有序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具有深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