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县外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出院后持相关证件到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批报销。
第二十二条 符合规定的费用按如下标准计算:
(1)平诊患者;平均日总费用在乡镇卫生院不得超过100元,在县中医院、妇幼保健院不超过120元,县医院不超过150元,县级以上医院不超过300元,出院带药不得超过7日量,每日不超过25元。
(2)需抢救的重、危、急症患者三日内,平均日住院总费用乡镇卫生院不超过200元,在中心卫生院不超过300元,在县中医院、妇幼保健院不超过400元,在县医院不超过500元,县级以上医院不超过1000元。
(3)非急诊患者日均费用规定:手术患者3日内按同级别急诊标准对待;住院20天内按原日均费用限额不变;住院21-30天按原日均费用的70计算;住院在31-60天按原日均费用的50计算,最长不得超过60天。
如果住院总费用未超过以上计算费用者,符合规定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计算。
因病情需要的自费药品实行科主任和患者双签名制,自费药品的金额不能超过药品总金额的10。
第二十三条 每人每年补助的最高限额为1.5万元。
第六章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患病后,原则上选择县境内就近定点乡镇或县级医院就诊治疗,凡在县境内住院的,经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审察后,需在23日内由经治医疗机构电话报告经办中心备案。因病情需要,确需转县外就医住院的,需到县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如病情紧急,可先转诊,然后到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补办相关手续。一个工作日办结。
第二十五条 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县境外患急性病后,可就近在当地乡镇及以上具备住院条件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并在三日内电话报告县经办中心,病情缓解后或患慢性病者,原则上返回本县就治。
第二十六条 实行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制度,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为乡镇及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有条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团体医疗机构参与定点竞争。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细则另行制订。
第七章按比例补助住院用药、检查的管理
及合作医疗除外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实行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病人基本用药制度,具体依照《柞水县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加强特殊医疗及检查的管理。如确需安装人工器官、进行器官移植和输血,确需进行核磁共振、CT、BCT、TCT、彩超等检查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需要确定,并将相关资料报县合疗办备查。
第二十九条 不属于农村合作医疗大病统筹基金补助的范围:
1、没有以户为单位参加者;
2、没有在统筹有效期限之内者;
3、单病种不符合"入院判定标准者",非单病种有效费用未达规定起付线标准者;
4、超出《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范围药品费用;
5、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药费用及超出定点机构就医报销范围和未经批准的特殊检查和治疗费用。
6、住院病人的输血和血液制品费;
7、挂号费、会诊费、点名和预约手术(检查、治疗)费、会诊交通费、医疗咨询费、优质优价费(指医院开设的特诊及优质优价病房)、优生优价费、气功诊疗费、食疗、体疗费,特别营养费。
8、住院病人的伙食费、住院陪人费、取暖(降温)费、电话、损害公物赔偿费、就医路费。
9、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个人从事生产生活劳动发生意外事故除外)、医疗事故及计划生育手术、计划生育的医药费用。
10、健美、整容、美容及自用的按摩、理疗器具、磁疗用品,家庭自备的各种诊治材料和器具。
11、家庭病床医药费用。
12、治疗期间与病情无关的医药费和不符合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费用。
13、出国以及到港、奥、台地区探亲、洽谈、考察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第八章 报销管理
第三十条 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患病在县境内住院报销,实行"直通车"制度、入院时在所治疗的医疗机构直接办理。属单病种定额付费病种,入院时只交纳该级别医疗机构最高限额费用自付部分;非单病种者,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第十九条第一款核报。报销补助部分暂由诊疗机构垫付,并在当月25日至30日到农村合作医疗经办中心结算,3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十一条 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县境外住院,医药费用全部由患者自行垫付,出院后按规定报销。每月结一次。
第三十二条 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患者在本县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诊治医疗机构负责承办相关报销补助业务;在县外医疗机构住院的,由患者本人或家属或委托代理人直接到县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报解手续,其报销补助资金直接在县合疗办确定的国有商业银行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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