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报销标准、程序、范围等必须公开、公正、透明,实行公示制度,报销程序必须简捷明了,方便群众,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办事,优质服务。
第三十四条 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患者住院报销必须提供的材料:
1、患者或家属必须提供的材料:
(1)、合作医疗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外伤患者需提供村委会或知情人受伤证明;
(3)、住院分娩者需提供准生证明原件;
2、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提供的材料:
(1)合作医疗证复印件;
(2)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患者报销审核审批表;
(3)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患者会诊单;
(4)诊断证明;
(5)住院费用结算发票及清单;
(6)住院分娩者提供准生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7)处方、病历原件(不装订、审核后退回);
(8)其它必须的材料;
3、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外出务工因病住院的患者必须提供1和2款相关材料及转院审批表。
第九章 监督
第三十五条 县上成立由县委分管副书记为主任,人大、政协分管领导为副主任,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检、监察、组织、人劳、审计等部门和农民代表组成的县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乡镇成立相应的农村合作医疗监督领导小组。其具体职责是:
1、检查监督贯彻执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2、检查监督合格医疗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落实情况;
3、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落实情况;
4、检查监督弱势人群(五保户)合作医疗参保资金的落实情况;
5、检查监督合作医疗补偿资金及时到位情况;
6、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专款专用、收支平衡情况以及有无贪污、挤占、挪用、截留等问题;
7、检查监督合作定期公布合作医疗基金收支、使用帐目情况;
8、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情况;
9、定期组织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0、对合作医疗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将检查监督结果向政府、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卫生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及医疗卫生机构等进行反馈,提出意见及建议;
11、接受处理群众举报和投诉;
12、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违规违纪和截留、侵占、贪污、挪用合作医疗基金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十六条 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内部监督程序。基金按照收支分离、管用分离的原则封闭运行管理;报销审批实行医疗机构和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两级审核制度,具体办法另文下发。
第三十七条 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外部监督程序。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对住院报销情况实行公示制度,各乡镇每月公示一次,住院报销在2000元以上的由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每半年公示一次。
第三十八条 健全组织监督体系。县、乡镇人大、政协定期对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执行及运行情况进行视察调研;审计部门定期对合作医疗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向同级人大和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九条 县、乡镇政府要把建立和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年度目标管理,作为政府的一项长期性工作,列入政府及干部政绩和目标责任考核内容,要确保本辖区农民参合率不低于90。
第四十条 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组织对全县合作医疗工作进行考核,对合格医疗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报县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 县乡镇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合管办责令整改,并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分别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并依法追缴非法所得。违反党政法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1、工作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2、贪污、挪用合作医疗基金或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
3、擅自批准不属合作医疗报销项目部分的。
4、擅自更改参合农民待遇的。
5、截留、挪用合作医疗基金的。
6、其他违反合作医疗规定的。
第四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定点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医疗工作管理措施不到位,影响合作医疗工作正常进行的。
2、严格执行合作医疗基本诊疗目录、药品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分解收费、乱收费、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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