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
交流重要情况:
(七)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八)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求;
(十)规定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
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十一)函用于机关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
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十二)会议纪要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
项;
另外还有工作计划、规划、安排、要点、小结、总结和情况反映、汇报等文种。
第四章公文的格式
第七条公文由版头、密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
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印章、印发
传达范围、主题词、抄报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组成。
(一)版头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用套红大字居中印在公文首页上部。联合行文,版头可以用主办机关名称,也可以并用联署机关名称。
(二)密级公文的秘密等级,标注于公文首页左上角。
(三)紧急程度对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间要求。紧急文件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度和发文顺序号组成,标注于版头下方居中位置。以公司名义发文编号为“武排水[“xxxx]xx号”;以公司机关支部、工会、共青团等名义发文,文头用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便笺印发。
(五)标题、公文要旨,一般由事件描述和文种构成。
(六)主送机关主要受理公文的机关。主送机关名称应当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的统称,位于正文上方,顶格排印。
(七)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位于标题或者主送机关下方。
(八)附件公文附件,应当置于主件之后,与主件装订在一起,并在正文之后、发文机关署名之前注明附件的名称。
(九)发文机关署名应当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位于正文的右下方。
(十)成立日期一般署会议通过或者领导签发日期;联合行文,署最后签发机关领导的签发日期;特殊情况署印发日期。成文日期应当写明年、月、日,位于发文机关署名下方。决议、决定、条例、规定等不标明主送机关的公文,成文日期加括号标注于标题下方居中位置。
(十一)印章除会议纪要外,公文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用印位置应在成文日期的上方,做到上不压正文,下不压成文日期年、月、日中四至七个字,俗称“齐年盖月”。
(十二)印发传达范围加括号标注于成文日期左下方。
(十三)主题词按上级机关的要求和《主题词表》标
注,位于抄送机关上方。
(十四)抄报、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以外的其他需要告知公文内容的上级和不相隶属机关。上级机关用抄报,不相隶属机关用抄送。抄报、抄送机关名称标注于印制版记上方。
(十五)印制版记由公文印发机关名称、印发日期和份数组成,位于公文末页下端。
第八条公文的汉字从左至右横排。公文用纸幅面规格一般采用A4型或A3型,左侧装订。
第五章行文规则
第九条行文应当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
第十条不相隶属部门、公司之间一般用函行文。
第十一条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应当一文一事,不应
当在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时,应当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经过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在
请示上写明。除特殊情况外,请示应当送上级机关的办公室
按规定程序处理,不应直接送领导者个人。未经本级行政领导同意或授权,不得越过本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重大问
题。
第六章公文的起草
第十二条起草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及上级机关的指示,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
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提出的政策措施切实可行。
(三)观点明确,条理清晰,内容充实,结构严谨,表述准确。
(四)开门见山,文字精练,用语准确,篇幅简短,文
风端正,字迹清晰。
(五)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准确。公文中汉字和标点符号的用法符合国家发布的标准方案,计量单位和数字用法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
(六)文种、格式使用正确。
第十三条公司领导对重要公文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亲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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