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从国家权力科学分配原则的角度看,行刑权的统一符合这一重要的政治学理论。在政治学原理上,国家权力整体必须根据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进行科学有序地再分配,这种分配必须遵循效率原则和制衡原则,效益原则即遵循专门化要求,将性质与要求相同或相似的国家职能交由同一系统的机关或人员负责,在单位时间内尽可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有限的人、财、物等社会资源之功用。制衡原则即权利制衡是权力制约的基本模式,是指将国家权力分为苦干系统由不同人员机关掌握,使之相互独立、互相牵制和互相平衡的一种制约原则或政府体制①。对于国家权力,必须调动权力本身的控制机制,权力不加制约便会被滥加使用,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制约,这是历史实践反复证明了的一条重要的政治规律②。遵循这些规律,现代社会司法独立已成为不争的真理与事实。在刑事司法领域,源于其自身的特征,刑事司法活动依照刑罚权实际运作的进程可以分为苦干相对独立的环
注:①林哲著《权利腐败与权利制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60页;
②傅兆龙著《国家权力制约论》,南京出版社1991年版,第11页。
节,即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方式。每个环节无不密切关涉到公民的人身自由以及财产性利益,刑事司法既要有力有效地打击、预防犯罪,也要切实保障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罪犯在内的合法权益,刑事司法权力在司法机关既要合理有效配置又要相互制约监督以实现上述之目的,在侦查、起诉、审判环节,公、检、法依法遵循“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基本符合上述要求,而惟独在执行环节,由于司法权力配置的欠缺合理,刑罚执行机关未能与上述司法机关就刑事司法行为体现“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要求,这无疑有悖于国家权力分配的基本原则,结果是不利于刑罚的实现。为此,遵循国家权力分配的基本准则,从科学和全局出发,在现行司法机构框架的基础上,在刑事司法领域对刑事司法权力的分配进行“微调”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鉴于此,笔者对刑事执行一体化的思想是,在最高行政司法机关——司法部内设立刑事执行局,专门负责刑事执行工作,在刑事执行局中再设立三个处:刑事执行局一处(原监狱管理局),负责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刑的执行;刑事执行局二处,负责执行管制、拘役、单处或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单处或并处驱逐出境以及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刑罚制度;刑事执行局三处,其负责单处或并处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及死刑(立即执行)的执行。这样,可使行刑权统一,保证刑罚的执行。
参考资料:
《刑法学教程》作者:周振想,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一版;
《刑法分解适用集成》作者:刘家琛,人民法院出版社第一版;
《中国法制史》作者:叶孝信,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一版;
《刑法学》作者:高铭暄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一版;
《刑罪关系导论》作者:王钧,南京大学出版社第一版;
《新刑法疑难问题解析与适用》作者:候国云、白岫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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