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长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因股东人数较少,暂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代为履行监事会职责。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三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得有该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时,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规、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执行董事担任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按照《会计法》的规定,本公司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元月一日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贪污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增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财务由财务部门负责。
第四十条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制度,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四十一条 公司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职工劳保福利和社会保险的规定。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