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四十三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股东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公司依照前条第3项规定需要解散的,按照《公司法》第九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角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四十六条 公司财产应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财产依照前款支付清偿后的剩余财产,由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四十九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五十二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建议。
第五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十四条 公司章程修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变动,应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章程的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公司解散依法清算的,应当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到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会补充修订。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股东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xx四月二十五日股东会一致通过,各股东签名、盖章后生效。
第六十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记录: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