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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工作规则

[10-15 15:39:26]   来源:http://www.xxk123.com  规章制度   阅读:8277

导读:(六)擅离职守,使行政管理相对人不能及时办理有关事项的;(七)工作效率低下,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益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八)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人的;(九)违反效能建设有关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受理www.xxk123.com(www.xxk123.com)投诉件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一)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并组织调查处理县直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乡镇场机关及领导干部违反机关效能问题的投诉。(二)反映乡镇场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题的投诉件,转交有关乡镇场处理。(三)凡属效能问题外的投诉件,按归口办理原则,交由相应的职能部门处理。第十四条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根据需要可以直接办理乡镇场管辖范围内的投诉事项。第五章办理第十五条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办理投诉事项应当恪尽职守,认真做好投诉件的受理、登记、分类、自办、转办、批办、催办、督办、反馈、回复、综合、归档、立卷等工作,做到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一)对于来访或来电投诉的,要热情礼貌,先问明投诉事项,属受理范围的,按管辖的有关规定自办或转办;不属受理范围的,向其作耐心说明劝导,引导其到有处理权的机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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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擅离职守,使行政管理相对人不能及时办理有关事项的;
  (七)工作效率低下,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益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人的;
  (九)违反效能建设有关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受理 www.xxk123.com (www.xxk123.com)投诉件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一)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并组织调查处理县直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乡镇场机关及领导干部违反机关效能问题的投诉。
  (二)反映乡镇场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题的投诉件,转交有关乡镇场处理。
  (三)凡属效能问题外的投诉件,按归口办理原则,交由相应的职能部门处理。
  第十四

条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根据需要可以直接办理乡镇场管辖范围内的投诉事项。
  第五章办理
  第十五条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办理投诉事项应当恪尽职守,认真做好投诉件的受理、登记、分类、自办、转办、批办、催办、督办、反馈、回复、综合、归档、立卷等工作,做到及时、恰当、正确处理。
  (一)对于来访或来电投诉的,要热情礼貌,先问明投诉事项,属受理范围的,按管辖的有关规定自办或转办;不属受理范围的,向其作耐心说明劝导,引导其到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
  (二)对于来函投诉的,要逐件拆阅、登记,并根据其反映的内容,按受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凡属机关效能问题的投诉件,应视其轻重缓急,分为一般投诉件和重要投诉件。
  第十七条重要投诉件的范围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列为重要投诉件:
  (一)对科级领导干部的投诉;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商、港澳台侨胞的投诉;
  (三)反映影响社会安定稳定、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投诉件;
  (四)内容重要、内容特殊、疑难复杂,需要报送机关效能投诉中心领导阅批的其他投诉件。
  第十八条投诉件的办理方式
  (一)属于自办的,应由负责受理投诉的工作人员提出办理意见,报请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副主任签批;重要投诉件的办理须报请机关效能投诉中心主任或由主任授权副主任签批。
  (二)属于转办的,应由负责受理投诉的工作人员提出办理意见,报请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副主任签批;重要投诉件的转办须报请机关效能投诉中心主任或由主任授权副主任签批。
  对重要投诉件可以报送机关效能投诉中心领导。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转办的投诉件,在转办的同时,应明确办理期限,一般应在7日内办结;承办单位不能如期办结的,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不得无故拖延、敷衍塞责。
  (三)重要投诉件,应及时报机关效能投诉中心主要领导阅批;对重要投诉件反映的突出问题,应以摘要、原件呈阅等形式及时向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报告。
  (四)投诉件的转办方式:
  一般投诉件,用“×××转办函”转办,并加盖“×××投诉中心”印章;需要紧急报送投诉件的办理结果的,要在转办函中注明。
  属重要投诉件的,都要以书面方式报告调查处理结果;一般投诉件可简要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九条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对于已经转交给各地、各有关部门处理的投诉件,建立检查督办制度。
  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发现各级、各部门对投诉事项的处理确有不当的,可以责成各级、各部门重新处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处理。
  对转办的投诉事项推诿或拒不办理的,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可视情提请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研究,给予承办单位及其领导、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或诫勉教育、效能告诫。
  第二十条投诉事项办理结果应及时反馈,也可视情在适当范围内公开,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所称机关指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等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20xx年4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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