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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工作规则

[10-15 15:39:26]   来源:http://www.xxk123.com  规章制度   阅读:8277

导读: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工作规则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效能投诉中心的运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干发[20xx]5号《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在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乡镇场和县直机关单位开展效能建设工作进行指导。第三条机关效能投诉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纪办事,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严守纪律,清正廉洁,热情服务,讲求效率。第四条机关效能投诉工作实行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履行以下职责:(一)受理对机关效能问题的投诉;(二)组织调查、协调和处理机关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下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三)受理不服对效能问题处理的申诉;(四)组织、协调、督促乡镇场和县直机关调查、处理涉及本地区、本单位的效能投诉问题;(五)对乡镇场和县直机关处理效能投诉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六)完成对县委、县政府交办的督查任务。第六条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在办理效能投诉中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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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工作规则
  
  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关效能投诉中心的运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干发[20xx]5号《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在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并对乡镇场和县直机关单位开展效能建设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条机关效能投诉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纪办事,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严守纪律,清正廉洁,热情服务,讲求效率。
  第四条机关效能投诉工作实行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对机关效能问题的投诉;
  (二)组织调查、协调和处理机关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下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三)受理不服对效能问题处理的申诉;
  (四)组织、协调、督促乡镇场和县直机关调查、处理涉及本地区、本单位的效能投诉问题;
  (五)对乡镇场和县直机关处理效能投诉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六)完成对县委、县政府交办的督查任务。
  第六条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在办理效能投诉中具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投诉单位和人员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就被投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要求与被投诉单位和个人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协助、配合投诉调查;
  (二)责成被投诉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决定、命令的行为;
  (三)责成有关单位和人员纠正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四)对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向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提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处理的建议;
  (五)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决定》,需要予以效能告诫,涉及正、副科级的,由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提出建议,报县机关效能领导小组同意,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执行;其他人员,由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告诫,或由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建议干部任勉机关予以告诫,任免机关告诫的,需向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报备。
  效能告诫应严肃认真,指出违规事实,违规后果,违规条款及必要的纪律教育,并向被告诫人发送《效能告诫书》。
  被告诫人可以就违规事实等发表书面或口头意见。
  效能告诫自送达《效能告诫书》之日起生效。
  (六)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决定》不够效能告诫的,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可直接予以被投诉人的诫勉教育,诫勉教育应记录在案,被投诉人应作书面承诺。
  第三章投诉
  第七条投诉人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等形式进行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投诉。
  第八条投诉人应当依法投诉,遵守投诉有关规定,不得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损害投诉工作场所的公物财物,不得大声吵闹,不得纠缠、谩骂、侮辱、殴打、威胁投诉中心工作人员。
  第九条多人投诉反映共同问题的,一般应当用书信、电传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十条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投诉事项的保密工作。
  (一)未经批准,严禁将投诉材料转给被投诉人;
  (二)需要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转被投诉单位核实、解决时,应摘要转出,原则上不得将投诉件原件照转;非属必需,不得泄露投诉人真实姓名、单位等情况;
  (三)宣传报道时,未经投诉人的同意,不得公开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等。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投诉人的投诉和打击报复投诉人。
  第四章受理
  第十二条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各级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下列行为的投诉:
  (一)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事项以及各级党委、政府决定、命令等拖延不办的;
  (二)利用职务便利假公营私,故意制造、纵容、庇护不正当经济竞争,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利用管理职权吃、拿、卡、要的;
  (四)工作作风粗暴,违反群众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推诿扯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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