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由于时价的长期剧烈涨落,或其他国内外经济情况的变化,确实无法表现其真实情况时,以适当的资料补充说明,或依法定程序,报请有关机关核准变更其账面价值。
第十六条存货(包括商品及可材料)领用的计价,应以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前项计价方法经择用后,不得任意变更,但因特殊原因,得报请有关核准后变更。
第十七条资本支出及费用支出的划分,凡因支出而取得的效能仅属于本期者为费用支出,其效益属于本期以后者为资本支出。
第十八条存货于每年结账时,其盘点与账面发生的盈亏得报请总经理核准后列为当期的收入或损失。
负债
第十九条各项负债入账,悉依其应清偿的数额为标准。
第二十条清偿的数额,应为已经获得债权人同意的数额,其无法或尚未取得债权人同意的债务,其数额得依据事实估计,或有负债或支付承诺性质的债务者,应于财务报表内注明。
第二十一条长期负债到期日在一年或超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内应于年终或转列流动负债。
第二十二条公司债的溢价或折价,属于该项债务的调整项目,并应于债务存续期间以系统的方法,调整其利息。
第二十三条清理外币的债权债务,如因折合率变更而发生账面差额时,其差额应列为清偿时期的收益或费用。
股东权益
第二十四条股东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为投资者所持有的权益。
第二十五条实收资本经核准登记的数额为准,本公司资本额的增减应依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投资人投资为现金以外的资产,其作价不得高于缴付时的公平市价。
第二十七条公司获有盈余时,除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及提取法定公积外,必须依照公司章程进行盈余的分配,但有累积亏损进,应先弥补。
收入
第二十八条收入系指下列各项而言:(1)产品销售与劳务服务的供应所获得的收入。(2)其他业务收入。(3)其他与业务无关的收益,应列入本期的损益。
第二十九条所获得的收入为现金以外的资产者,应依照该项资产公平市价或所供给产品或劳务的售价,作为数额。
第三十条收入的认定,须于债权已经发生的同时并有资产获得或债权的成立或债务的抵消。
费用
第三十一条与当期收入相配合的支出就是费用。但与当期收入本配合。但无潜在收益能力的支出为损失。
第三十二条费用系指下列各项而言:
(1)凡为获得收入所必须供给的产品或劳务的成本。
(2)凡为促进获得收入而消耗的各项费用。
(3)凡为维持收益能力的继续存在所消耗的各项费用。
(4)其他与业务无关,应由本期负担的费用及损失。
第三十三条费用依所支付的现金数额或耗费资产的成本,或所负担的债务予以估算费用时依合理方法予以估计。
第三十四条当期收入应与当期支出配合,如所获得的收入,已经列账而有关的费用尚未发生,该项费用依合理方法估计列账,已开支但未收实效的费用,该项费用应先以预付费用列账。
会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会计报告的编制,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先了解对方的需要,再决定报告的内容及格式,尤应加强对内部各管理阶层的报告。
第三十六条会计报告对于下列事项应予注意,或另以附表补充说明:
(1)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与市价有重大差异的。
(2)短期及长期投资中有价证券的市价。
(3)存货的计价方法。
(4)固定资产折旧及最近重新估价日期与方法。
(5)因借款而提供白担保资产及其相关债务。
(6)公司债务偿还时间﹑利率及有关事项。
(7)无形资产摊销方法。
(8)资本﹑公积及盈余的变动情况。
(9)影响当期损益的重大原因。
(10)呆账及闲置资产处理情况。
(11)资本支出执行的情况。
(12)其他应加说明的特殊事项。
第三十七条由于物价或其他经济状况的变动,导致会计报告不能正确表示财务状况及经营结果时,对其差异附适当的说明或补充资料。
第三十八条会计报告编制的原则。
(1)应显示要点:凡重要的科目、项目或金额,应予分别列示或单独说明,不重要的项目,可择其性质相似者并列。
(2)计价基础应加以说明:资产类项目的价值如以其市价重置成本计价者,均予以说明。
(3)一致性:会计报告的格式及编制方法应各期一致。所应用的会计原则如有变更并足以影响其计算结果时,应将变更情况附注说明。
(4)充分表达:会计报告应能满足阅读者的需要,并使不发生误解,凡报表未能充分说明者,应另以文字补充说明。
第三十九条对生产成本预算数与实际数的差异应作适当的分析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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