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县草山饲料工作站:负责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饲草、饲料工作的规划、项目的研究、争取立项、实施;全县天然草原的保护、开发、利用的技术推广及管理;人工饲草饲料种植、管理、利用技术的开发、推广;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的管理、利用、监测;受局委托,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完成上级
业务部门和主管部门安排的其它工作。
4、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畜牧业发展的计划、规划,进行生产统计,制定技术推广计划;负责畜禽疫病免疫接种、检疫、消毒、化验诊断、监督、监察等;负责畜禽品种生产、供应、改良等;负责草原、草地建设、管理、监护等;负责饲草饲料的生产、加工、销售;负责技术培训、讲座、咨询、信息等服务,负责技术示范与指导;承担上级下达的技术推广任务;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5、村畜牧兽医室是村级畜牧兽医技术服务工作机构,由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负责管理。其工作职责是:负责进行生产统计;负责畜禽疫病免疫接种;协助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开展动物产地检疫、消毒;负责动物疾病诊断、治疗;负责畜禽品种改良等;负责草原、草地建设、管理;负责技术培训、咨询、服务,负责技术示范与指导;承担上级下达的技术推广任务;完成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及村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学习制度
第十五条 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县级集中学习由县畜牧事业局办公室统一组织,县级各站所全体干部职工参加,具体时间为每星期一上午8:30开始,凡遇节假日,时间顺延至次日,遇特殊情况另行组织学习;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集中学习由各站自行组织,每星期一次,具体时间自定,全体干部职工参加,并做好记录,局上定期不定期组织督查。
第十六条 畜牧事业局全体干部职工必须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中学习,建立学习考勤制度,不得无故缺旷、迟到、早退,若出现缺旷,按照旷工处理。
第十七条 结合工作实际,畜牧事业局全体干部职工要加强平时自学,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五章 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第十八条 各站所要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局机关及所属各站所干部职工请假,除特殊情况外一律写假条,凡请假一天以内由站所负责人审批;一天以上,两天以内的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批并报告局分管领导;两天以上,五天以内的由局分管领导审批并报告局长;五天以上,七天以内的由局长审批;七天以上的由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请假人员由各单位按照人事政策规定和单位的内部考核规定进行管理。全系统干部职工,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否则一律按照旷工处理。
第十九条 认真执行上、下班制度。原则上各单位按照有关要求,上午8:00上班,11:00下班,下午2:00上班,5:00下班。基层各站根据工作性质,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结合实际适当变通执行。上班时间内禁止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二十条 严肃上下班纪律。本系统干部职工上班时间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迟到或早退5分钟累计达5次,按照缺旷1个工作日;迟到30分钟以上一次按照缺旷1个工作日处理。旷工职工,由各单位相应调整本月本人的工资待遇。局机关及所属各站所工作人员,在正常上班时间内,因公务需外出办理的,需向站所办公室说明原因,否则按照早退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外出报告制度。各站、所负责人下乡、出差三天以内要向分管领导报告,三天以上要向局长报告;职工下乡、出差由站所长安排。
第六章 请示、汇报、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坚持逐级请示、汇报制度,不得越级或多头请示、汇报。特殊情况特殊处理,但事后须及时汇报。
第二十三条 下属各站所或干部职工,对领导交办的事项,要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第七章 文件的起草、签发、传阅、收发制度
第二十四条 文件的起草和签发。凡本局下发、上报或几个部门联发的文件,由相关部门按照规范起草,由分管副局长审核,局长签发后方可打印下发、上报。局长外出而时间又较紧的文件,要电话请示局长同意后再打印下发、上报。本局下发的文件,由局办公室制作,各站所下发、上报的文件,由各站所制作。各类文件,必须按照要求的时限和行文规定,完成起草、打印、下发、上报工作。
第二十五条 文件的传阅。凡属于上级下发的涉及畜牧事业局人和事,须由领导掌握的文件,办公室须及时登记后转领导传阅。
第二十六条 文件的收发。由局办公室负责,办公室人员外出时,要做好工作移交和安排。外来文件一律由办公室签收,统一登记后及时转局领导阅处,相关单位按照领导批示负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