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和归档的有关要求,做好局内档案文件材料的归档、管理工作。县级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局办公室,将属于归档的材料移交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统一收集、归档;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的档案材料,在局办公室的指导下,由各站负责归档、管理。每年的归档工作于次年3月份完成。
第二十八条 档案的查阅,必须按照档案查阅的有关规定,做好查阅登记,防止档案遗失、破损。外单位查阅档案,必须经局领导批准。查阅档案,一般在挡案室进行,确需借出的,必须办理借阅手续。
第二十九条 在档案、资料移交、接交时,必须做好移交、接交登记,完善移交手续。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按照规范管理档案资料,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及时排除。
第九章 信访、接待制度
第三十条 各单位要认真负责地搞好群众信访接待。群众提出的要求解决的困难和问题,符合政策规定的要积极解决,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引导、疏导、解释工作,努力将各种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坚决不得将矛盾激化。
第三十一条 本着对口接待的原则,量力而行地搞好接待工作,不准铺张浪费,不准以接待的名义谋取个人私利。公务接待、赠品等必须经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安排。
第十章 卫生制度
第三十二条 爱护公共卫生。凡系统内各站所,要定期不定期打扫卫生,认真治理单位内部“脏、乱、差”,随时保持环境清洁、卫生,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三十三条 讲究个人卫生。凡系统内干部职工,要讲究个人卫生,注意个人仪表,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
第十一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各站所财务由局上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全局按财政部门要求统一设立银行帐户,各单位经费帐务分户核算。
第三十五条 设立局财务室,由局长直接管理,副局长协助局长做好财务管理工作。系统内实行财务垂直管理,局机关为一级核算单位,全局设一名会计,一名出纳;下属站所属二级核算单位,设一名兼职报帐员。
第三十六条 全局统一实行报帐制,下设各站所领导和兼职报帐员为本单位经济活动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负责,所有收支由经办人签字,站所负责人审批后,按月由兼职报帐员到局财务室结算,由局财务室统一核算。
第三十七条 各站所兼职报帐员每月根据工作需要从局财务室提取一定备用金,月底按时到局财务室报帐,不提无故拖延(每月25—27日为报帐日,遇休息日顺延)。村级畜牧兽医员补助,由所辖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负责考核,实行季度发放。
第三十八条 下设各站所的所有帐务必须按收支两条线规定核算管理。年初下达的各项创收,各站所要足额及时上缴,在财政统筹后按规定返回各站所方能使用。
第三十九条 重大事项支出。下设站所单项支出1000元以上的,必须报局领导认可后才能支出。
第四十条 局财务室每月要向局领导详细汇报全局财务执行情况,随时向局领导反映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加以及时纠正解决。指导好下设站所的财务工作,帮助健全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各站所明细收支帐。
第四十一条 局财务室要对全局整个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杜绝出现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二章 重点工作考核制度
第四十二条 县畜牧事业局年终按照年初下达的任务数,组织对各站所工作进行考核。各站所要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并组织对职工的考核。
第四十三条 考核评分标准
总分100分,分单位评分标准如下:
1、县畜牧兽医工作站
(1)完成各种成本款的回收、上缴工作(20分),每欠收10%扣2分;
(2)完成畜牧兽医科技单个建设项目的年度实施工作(20分),每完不成一项扣5分;
(3)完成动物常规防疫工作,防疫密度达到要求(15分),防疫密度每下降1%扣1分;
(4)完成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免疫工作,防疫密度达到要求(25分),防疫密度每下降1%扣2分;因防制工作不力,造成疫病流行,该项不得分;
(5)完成畜牧兽医科技推广、服务、鉴定、管理工作(10分),每完不成一项扣2分;
(6)完成局交办的各项全局性工作(10分),每完不成1项扣1分。
2、县草山饲料工作站
(1)完成各种收入指标(20分),每下降10%扣4分。
(2)完成生产成本款回收、上缴工作(20分),每下降10%扣4分;
(3)完成草地监测工作并形成各种类型草地种植、管理、利用的指导基层生产的技术报告(20分),每完不成一项扣5分;
(4)全面完成年度良田好地种草任务推广(20分),每完不成10%扣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