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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管理办法

[10-15 15:37:44]   来源:http://www.xxk123.com  规章制度   阅读:8868

导读:第二十七条县城区内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均不得擅自砍伐。需移植和大修剪的,须按照审批程序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第六章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第二十八条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综合配套、建设与维护管理并重的原则,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它组织以及个人按照发展规划,投资建设或特许经营市政公用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工程设计、施工,由取得市政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竣工后,须经县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方可使用。第二十九条县城区的道路、桥涵、供水、排水、道路照明、燃气、公共消防、公共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严禁破坏和擅自占破、挖掘、拆毁,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破、拆毁市政公用设施或者依附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各种设施,须经县城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要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交通安全、畅通,保持市容整洁,并在规定限期内恢复原貌。第三十条机动车辆经过县城区桥梁、涵洞时必须遵守限载、限速、限高的规定;挖砂、取土不得有碍道路桥涵设施的安全;禁止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长车辆擅自在县城道路上行驶;禁止占用防火间距和堵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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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县城区内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均不得擅自砍伐。需移植和大修剪的,须按照审批程序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六章市政公用事业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综合配套、建设与维护管理并重的原则,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它组织以及个人按照发展规划,投资建设或特许经营市政公用设施。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工程设计、施工,由取得市政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竣工后,须经县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二十九条县城区的道路、桥涵、供水、排水、道路照明、燃气、公共消防、公共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严禁破坏和擅自占破、挖掘、拆毁,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破、拆毁市政公用设施或者依附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各种设施,须经县城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要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交通安全、畅通,保持市容整洁,并在规定限期内恢复原貌。

第三十条机动车辆经过县城区桥梁、涵洞时必须遵守限载、限速、限高的规定;挖砂、取土不得有碍道路桥涵设施的安全;禁止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长车辆擅自在县城道路上行驶;禁止占用防火间距和堵塞消防通道,禁止埋压、圈占和损坏消防栓等消防设施。

第三十一条单位或个人排水设施建设必须与县城排水设施相配套。城管部门要组织人员及时清淤,并及时更换损坏的水沟盖板。凡向主街道排水沟排污的单位和经营门店要按规定交纳排水设施有偿服务费。

第三十二条城区的道路、给排水、燃气、公交、环卫、照明、桥涵、人防、电力、电信、消防等公用设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主管部门定期维护、刷新或更换,确保设施完好,干净整洁。

县城区道路照明设施维护部门应加强对城区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城区道路照明设施的完好、运行正常。及时更换和修补破损的灯杆、灯罩和灯泡,确保灯亮率不低于95。每两年对灯杆油饰一次,每半年对灯罩清扫一次,提高照明效果。

第三十三条在县城区内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汽车靠站点,须经县城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禁止侵占、损坏公共交通设施或者擅自移动公共汽车停靠站标志。

县城管部门统一设置的垃圾箱、果皮箱、垃圾中转站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卫生设施,不得改作它用,不得破坏或随意迁移。

第三十四条县城管部门根据县城发展总体规划、城市建设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发展县城公共交通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县城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禁止非法营运。

加强对载客三轮车的管理,在城区实行总量控制,限制发展;禁止载客三轮车不按单、双日规定营运;禁止乱停乱靠。

第三十五条县城区内新建燃气站库,从事燃气供应、燃气具生产、经销及燃气具安装、维修,须经县燃气、消防管理部门批准,禁止擅自增、改、移、接、截燃气设施,不得在供气防火安全距离内用火、倾倒垃圾或者摆摊设点、搭建临时建筑、堆放物品。

第七章交通秩序、社会治安管理

第三十六条车辆在县城区内运行,必须按交通标志和指挥信号行驶,除特殊车辆紧急执勤外,禁止超载、超速、超长、超高、超宽行驶;禁止无证、无照车辆行驶;禁止乱停乱靠和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禁止闯“红灯”。行人要走人行道,横过车行道时要走横道线;禁止逆道行车或在人行道上行车。

第三十七条民政部门负责对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按照《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时处置;对流浪的精神病人,做好收容救助工作,对无名尸体和应强制火化对象的遗体,要加强监督,依法依规实行火化。

第三十八条禁止聚众赌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欺行霸市以及其他各种扰乱公共秩序(包括生产、生活、工作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破坏经济环境、损害公共财物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加强县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健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各单位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法制教育,加强治安防范,建立健全内部治安管理制度,妥善处理可能引发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纠纷、事故及其他隐患,预防违法犯罪和影响稳定的事故发生,协助司法机关查处违法犯罪活动。易俗河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针对管辖范围内的社会治安情况,建立群防群治的治安联防组织。

第八章监督与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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