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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管理办法

[10-15 15:37:44]   来源:http://www.xxk123.com  规章制度   阅读:8868

导读:第四十条在县城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违章建设的建(构)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规定,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该工程违法建设部分造价30%至50%的罚款。按照规划必须拆除的,依法拆除。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性质的,由规划和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四十二条凡不符合县城市容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责令其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并予以警告,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二)在城区建筑物、设施以及树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三)在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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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在县城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违章建设的建(构)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规定,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该工程违法建设部分造价30%至50%的罚款。按照规划必须拆除的,依法拆除。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性质的,由规划和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凡不符合县城市容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责令其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并予以警告,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区建筑物、设施以及树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

(三)在城区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四)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五)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处理,造成泄漏、遗撒的;

(六)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进行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或平整场地,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七)擅自在县城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八)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挡以外的;

(九)在县城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的;

(十)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同意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责令其停止,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户外广告设置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的规定,分别给予处罚。
(一)户外广告经营者在特定地点设置、张贴户外广告,未经批准的,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工商经营者利用自有场地、建筑物或交通工具设置自我宣传的户外广告,未经批准或虽经批准但未在指定地点按批准式样、规格和数量设置、张贴,或户外广告未张贴在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张贴栏内或指定地点的,给予警告,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地点张贴、书写广告(“牛皮癣”)的,责令广告主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对广告主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占用、拆除、遮盖、涂改、损坏经批准设置的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修复,不能修复的,赔偿经济损失。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可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二)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三)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砂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四)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经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五)在县城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放超过标准的有害生活废水、废气、废渣的,由环保部门限期治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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