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短期用工聘用上岗后执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间经考核不合格者,用人单位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报劳动力交流中心备案。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必须从事应聘岗位(或工种)的工作, www.xxk123.com (www.xxk123.com)用人单位不得调换岗位,不允许在xxx各单位之间进行调动或交流。
第三章 劳动报酬与休假
第十五条 短期用工薪酬待遇按照“市场价位、协议工资”的原则,实行结构单一的月薪制,并在《短期用工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双方严格遵守执行,合同期内劳动报酬不予调整。劳动合同期满,如用人单位需重新聘用的,其岗位薪酬标准
应在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前,依据个人表现及考核结果,按xxx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短期用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岗位薪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短期用工不实行奖金制度。但用人单位在xxx下达的劳务费总额调控计划之内,且有资金承受能力的前提下,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实际及工作绩效考核结果,可适当对短期用工进行一定数额的奖励。
第十七条 短期用工从劳动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按照所从事岗位劳动保护的规定,享受与其他在岗人员同等的劳动保护待遇。在劳动保护规定之外的其它劳保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依据工作实际自行决定,但不包括在应提供的正常劳动保护待遇之内。
第十八条 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及不定时工作制的短期用工,其工作时间及休假制度参照职工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短期用工非因工负伤或患病在医疗期的,依据医疗机构证明按病假对待,医疗期满不按时到用人单位报到者按事假处理。
第十九条 短期用工请假必须经用人单位基层队站领导签字,人事劳资部门批准方可执行,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单位的按旷工论处。短期用工一年事假累计超过二个月的,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
第四章 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 短期用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建立资质统一由劳动力交流中心负责审批。对符合建立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条件要求的,上岗试用期满经工作考评合格者,用人单位从次月起填表造册,上报审批。审批资料包括短期用工劳动合同书、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审批单、新增人员上岗审批表和短期用工增减变动表。用人单位、社会保障中心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审批结果,负责为短期用工建立个人帐户、办理费用收缴、报批等事宜。
第二十一条 短期用工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缴费比例按有关规定确定,缴费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薪酬标准,缴费期限执行合同期限。属于企业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负责,属于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负责代扣和统一缴纳。
第二十二条 聘用前已在其它社会保险机构建立了社会保险且符合xxx建立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条件要求的,由本人自行确定参保方式。经统一组织招聘被重新录用上岗的,当用人单位发生改变时,应填报《短期用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单》经劳动力交流中心审核后,在社会保障中心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
第二十三条 短期用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次月起上报减员报表,社会保障中心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劳动力交流中心审批结果,冻结其个人帐户,封存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本人提出转移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的,应出具其它社会保险机构的转移证明,无转移证明的不予办理。
第二十四条 对从事具有较高作业风险的岗位(或工种),用人单位应到社会商业保险机构为短期用工办理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及xxx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短期用工需购买或租住xxx所属住房的,执行xxx有关房屋购买或租住政策,用人单位不进行任何补贴,购买或租住房屋的费用由个人承担。建立了住房公积金的短期用工在购买住房时,在提出书面申请后,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本人帐户上的住房公积金。
第五章 工作考评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为了充分调动短期用工工作积极性,建立竞争上岗、优胜劣汰、能进能出和奖勤罚懒的激励与动态管理机制,用人单位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和工作考评制度。
第二十七条 短期用工工作考评采取所在岗位的班组初评、队站复评、人事劳资部门综合考评的三级考评程序,短期用工要有自我评价的书面材料;考评期限以劳动合同签订起止时间为时段,考评结果填写在《短期用工工作考评表》中,并予以公示、存档和通知被考评者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