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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派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到村级任职干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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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第三章教育培训第九条将选派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列入县委干部教育委员会每年度的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加强对选派干部的教育培训。教育培训要结合选派干部的实际需要,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重点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精神、党的基本理论、农村政策法规、市场经济知识、农业实用技术、党务知识、村务管理知识、农村工作领导方法等。选派干部要坚持学以致用、学用结合,加强自学,结合下派地区的工作实际,每季度至少写一篇学习心得体会,每年至少写一篇有针对性的、高质量的调研报告,并上报县委选派办公室。第十条每年至少对选派干部进行一次培训,培训时间为5天左右。培训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采取集中学习、经验交流、现场观摩、参观考察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提高培训质量。第十一条乡(镇)党委要采取各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选派干部培养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质和实际工作水平。第十二条选派干部应加强自身学习,自我教育。不仅要向书本学习,更要注重在实践中学习,注重向农村中的老党员、老干部学习,努力掌握做好农村工作、为民服务的知识和本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选派干部以各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管理为主,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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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教育培训
第九条将选派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列入县委干部教育委员会每年度的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加强对选派干部的教育培训。教育培训要结合选派干部的实际需要,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重点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精神、党的基本理论、农村政策法规、市场经济知识、农业实用技术、

党务知识、村务管理知识、农村工作领导方法等。选派干部要坚持学以致用、学用结合,加强自学,结合下派地区的工作实际,每季度至少写一篇学习心得体会,每年至少写一篇有针对性的、高质量的调研报告,并上报县委选派办公室。
第十条每年至少对选派干部进行一次培训,培训时间为5天左右。培训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采取集中学习、经验交流、现场观摩、参观考察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提高培训质量。
第十一条乡(镇)党委要采取各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选派干部培养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质和实际工作水平。
第十二条选派干部应加强自身学习,自我教育。不仅要向书本学习,更要注重在实践中学习,注重向农村中的老党员、老干部学习,努力掌握做好农村工作、为民服务的知识和本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选派干部以各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管理为主,选派单位协助管理。选派干部要将自己置于组织和群众监督之中,主动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并通过加强自身修养,增强自我约束的自觉性。
第十四条选派干部驻村任职期间,只转党(团)组织关系,工资和各种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变,保留编制、职务和职数,不影响其正常调资、晋级、职称评定,其工作岗位不安排他人继任,工作职责由单位其他工作人员承担。派出单位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500元,用于购买必要的生活用品。按实际住勤天数给予选派干部每人每天5.00元的生活补助费,每月报销一次往返车费(包车费不在报销之列)。所需经费由财政安排,县委组织部统一管理。每月月底由下派干部根据出勤情况到县委组织部报销。选派干部在原单位的公务费可用于村上工作,回原单位报销。
第十五条建立选派工作例会制度。县委选派到村级任职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听取情况汇报,总结交流经验,研究选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工作任务。乡(镇)党委每季度要听取一次选派干部的工作和思想汇报。选派干部派出单位要帮助选派干部解决困难,做好工作。各乡镇党委要明确一名副书记具体负责选派干部的管理,指导选派干部开展工作,协调好选派干部与村级班子成员的关系,为选派干部排忧解难。
第十六条建立选派干部工作日志、考勤和请销假制度。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负责选派干部的考勤工作,选派干部可根据工作、家庭等实际情况,每月回家休息8天,处理有关事务,每月在村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0天(含外出工作日,法定节日除外)。需要外出协调工作的,应向乡(镇)党委报告并同意,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无论请假天数多少,经乡镇党委同意后报县委组织部审批。村党支部书记负责选派干部的考勤工作,每月月底由负责联系选派干部的乡(镇)党务副书记审核考勤簿后,选派干部凭考勤簿到县委组织部报销生活补助费。县委选派办统一印制选派干部《工作日志》和《考勤表》,选派干部要将每天工作情况登记在册,作为年度和任期考核的重要依据。《考勤表》由选派干部本人填写,选派村党支部书记和乡(镇)党务副书记签字,乡(镇)党委审核加注意见后,于每月30日前报送县委选派办。县委选派办定期或不定期对选派干部驻村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派出单位和其它单位不准把选派干部抽回原单位工作,选派干部不得擅离工作岗位,违反者对单位主要领导和本人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者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县委组织部要加强对选派干部的工作指导,帮助制定科学可行的发展规划和工作措施。要经常对选派村进行抽查,了解选派干部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研究对策,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十九条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乡(镇)党委书记和选派单位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对选派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和改进对选派干部的管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选派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表彰先进,部署任务。
第二十条选派干部日常生活由本人自理,吃住在村。乡镇以及选派干部原单位要帮助解决选派干部生活中的困难。
第二十一条选派干部到村工作,要带头遵守乡、村的有关制度,不搞特殊化,不准大吃大喝,并严格遵守“公务员八条禁令”及其它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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