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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伦旗人民法院工作实绩及量化管理考评办法

[12-12 17:48:13]   来源:http://www.xxk123.com  规章制度   阅读:8794

导读: (三)案件审理报告中错引、漏引法条的,有错字、别字的,每件减主审人5分。 (四)案件审理报告中判决主文漏项的,每处减主审人5分。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减责任人10分,减部门负责人5分。(督察人员、纪检监察提供): (一)工作、值班和执行公务期间赌博、饮酒或身着法官服、警服在公共场所饮酒、酒后执行公务的。 (二)无故不值班值宿的。 (三)对当事人冷、横、硬,造成不良影响或上访的。 (四)由于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错案或出现严重事故的。 (五)开庭时出现打手机、接电话、吸烟等禁止行为的。 (六)庭审中使用粗俗、下流等有失法官身份的语言的。 (七)无端反复传唤、刁难、侮骂当事人的。 第十七条 本院内部审限规定如下:刑事案件普通程序30天,简易程序15天。民事案件普通程序4个月,简易程序2个月。行政案件2个月,非诉执行案件2个月。执行案件5个月,非诉执行转办的重新计算审限,立案再次送达法律文书的,重新计算审限。办案超内部审限的,每超一天减承办人1分。办案超法定审限、执行期限的,每次减责任人20分,超法定审限的合议庭其他成员及庭长每人每次减10分,分管领导每人每次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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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审理报告中错引、漏引法条的,有错字、别字的,每件减主审人5分。

(四)案件审理报告中判决主文漏项的,每处减主审人5分。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减责任人10分,减部门负责人5分。(督察人员、纪检监察提供):

(一)工作、值班和执行公务期间赌博、饮酒或身着法官服、警服在公共场所饮酒、酒后执行公务的。

(二)无故不值班值宿的。

(三)对当事人冷、横、硬,造成不良影响或上访的。

(四)由于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错案或出现严重事故的。

(五)开庭时出现打手机、接电话、吸烟等禁止行为的。

(六)庭审中使用粗俗、下流等有失法官身份的语言的。

(七)无端反复传唤、刁难、侮骂当事人的。

第十七条 本院内部审限规定如下:刑事案件普通程序30天,简易程序15天。民事案件普通程序4个月,简易程序2个月。行政案件2个月,非诉执行案件2个月。执行案件5个月,非诉执行转办的重新计算审限,立案再次送达法律文书的,重新计算审限。办案超内部审限的,每超一天减承办人1分。办案超法定审限、执行期限的,每次减责任人20分,超法定审限的合议庭其他成员及庭长每人每次减10分,分管领导每人每次减20分,超法定执行期限的,每人每次减执行局长10分,减分管领导20分。

各业务庭及派出法庭认真开展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工作,普通程序案件,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要达到20%,每少一个百分点,减庭长10分。

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监督,判决案件要将判决书及时报纪检监察室一份,再由监察室转送库伦旗人民检察院,未报送判决书的,每件减主审人5分。

违反“五个严禁”规定,取消责任人总分,并视其情节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减部门负责人10分,减分管领导20分。(纪检监察提供)

“五个严禁”规定:1 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2 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3 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4 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5 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第十八条 违反《法官法》、《公务员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和《人民法院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情节轻微,未受到纪律处分而被通报批评的,每次减责任人10分,减部门负责人5分,减分管领导5分。违反上述法律、办法受到纪律处分的,取消责任人全年基础分,减部门负责人10分,减分管领导10分。(纪检监察提供)

第十九条 干警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拒不完成本部门领导分配的工作任务的,每次减个人5分。部门未完成领导分配的工作任务的,每次减部门负责人5分。

第三章 院领导责任目标

第二十条 院领导责任目标

(一)党组成员年内每人至少撰写2篇调研文章,每少一篇减个人10分。(研究室提供)

(二)院领导接到需审批文件后,视情况及紧急程度在2日内给予批示,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的一次减审批领导5分。(办公室提供)

(三)业务副院长每年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不少于2件,每少办一件减10分。(业务庭提供)

(四)分管部门办理的案件被评为差案、分管领导签发的,每件减分管领导10分;被评为错案的,分管领导签发的,每件减分管领导20分。(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除外)(审监庭、立案庭提供)

(五)分管部门有被本院通报批评的,每次减分管领导10分;受警告以上处分的,每次减分管领导20分;受刑事责任追究的,每次减分管领导50分。(政治处提供)

(六)对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当事人意见普遍较大,经反馈仍没有采取改进措施的,每人次减分管领导5分。(纪检监察提供)

(七)本年度分管部门或分管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分管领导加相应分值(政治处提供):

1、被本院评为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分管领导每人次加10分。

2、受中院部门及旗级表彰奖励的,分管领导每人次加10分。 3、受中院及高院部门表彰奖励的,分管领导每人次加20分。

4、受市级和高院表彰奖励的,分管领导每人次加30分。 5、受自治区级和最高院表彰奖励的,分管领导每人次加50分。

6、受国家级表彰奖励的,分管领导每人次加100分。

第四章 部 门 目标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室责任目标

(一)对全院干警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举报和查处档案、绩效考评档案、廉政档案、落实“五个严禁”档案,,对举报无登记、查处不力及查处结果无档案的,每次减监察室主任10分。

(二)做好本院党风廉政建设、审务公开、服务承诺工作,未通过上级检查验收的,每项减监察室主任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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