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内开展党风党纪学习教育不少于2次,每少一次减责任人20分。签订党风廉政责任状并抓好落实,未签责任状减监察室主任10分。 (四)每半年对各部门执法执纪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每少一次减监察室主任20分。 (五)在规定期限内上报查处违法违纪干警情况,所查事实有误的减监察室主任20分,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上报的减监察室主任10分。(六)全年干警无违法、违纪的,监察室主任加30分。(七)组织考评不实事求是,考核不真实的每人次减监察室主任10分,减考评小组成员10分。 第二十二条 政治处责任目标 (一)政治处负责法官管理、各类人事信息、行政管理工作规范等方面信息的录入。信息录入不全的每处减责任人5分。 (二)建立健全教育培训档案、健康档案。无档案减责任人10分,减主任20分,档案内容不全的,减责任人5分,减主任10分。 (三)及时上报人员变动情况,人员变动统计错误,每次减责任人10分,减主任20分。 (四)准确及时地办理干警和离退休干部的工资审批手续,出现差错每次减责任人10分,减主任20分。 (五)按规定做好法官等级评定工作,出现差错每次减责任人10分,减主任20分。 (六)做好法院人事信息和法官信息的上报工作,出现差错减责任人10分,减主任20分。 (七)未按时完成和落实综治工作、专项活动开展、干警思想政治建设工作及院内有关送温暖工程、扶贫济困等各项规定的漏一项减主任10分。(八)妇联、工会工作由政治处负责,未落实开展或开展不力的,减主任10分。(九)以上工作全年无差错的,责任人加20分,主任加30分。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责任目标 (一)未及时、准确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的,每次减责任人5分,减主任10分。 (二)未做好秘密文件的收发、传阅、归档、销毁工作的,每次减责任人10分。因急件未及时报送相关部门,造成工作被动的,每次减责任人5分。 (三)档案室适时查看归档信息,档案管理安全、完整,无差错。档案不完整,手续不完备,登记不准确,卷宗借阅记录不全者,每处减责任人5分,减主任10分。调阅档案全年无差错的,给责任人加15分,主任加10分。 (四)印信使用出现差错,每次减责任人5分,全年无差错加15分。 (五)会议通知、会务服务出现漏洞每次减主任5分(审判委员会由研究室负责,院党组会、院务会由政治处负责,院外会议由办公室负责)。 (六)及时录入“值班管理”、“用车管理”、“物资管理”等工作信息,未按时录入的每项减责任人5分。 (七)财务管理经审计部门审计,出现问题的,减责任人10分,减主任20分,问题严重的减责任人20分,减主任30分。 (八)确保值班室、车库、财务室、机房、档案库等重点部位的安全,发生一次事故减责任人20分,减主任30分。发生其他部位被盗等事故减责任人10分,减主任5分。 (九)搞好机关卫生,每月检查一次,政治处备案,每少一次减主任5分。 (十)加强车辆管理和维护: 1、车辆有故障,司机未及时申报而影响正常出车的,每次减司机5分,申报后未及时进行维修的,减责任人5分。 2、司机、主任未经领导审批,公车私驾的,取消基础分,造成后果的要承担一切责任。3、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有责任的,减司机50分,主任20分。4、保障审判用车,未及时派车影响办案的(合理原因除外),每次减主任10分。5、节约开支,制止浪费,购置办公用品,设备等牟利的,每次减责任人10分,主任20分。6、全年安全无事故的,为司机加50分,主任加20分。 (十一)通讯设备及线路出现故障,维修不及时,每次减主任5分。 (十二)因接待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减主任5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减主任10分。 第二十四条 研究室责任目标 (一)抓好本院调研工作,组织并完成上级法院和上级党政部门下达的年度专题调研任务,未完成的每次减主任10分。 (二)年内上报调研文章10篇以上,案例分析4篇以上,其中在《内蒙古审判》上稿2篇,每少一篇减主任10分,每增加一篇主任加10分。《通辽审判》上稿4篇以上,每少一篇减主任10分,每增加一篇加主任10分。 (三)年内组织开展一次法律文书评比,一次庭审竞赛,未完成任务的,每少一次减主任10分。材料起草不及时或质量不合格的,每次减责任人5分,减主任5分,因而影响工作的减责任人10分,减主任10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拟文工作或未及时提交文件的,每次减责任人5分,减主任5分。年度编发《工作简报》100期,每少一期减责任人5分,每多一期加5分。协调、督促各部门进行宣传报道工作,本院在市、自治区、国家级报刊发表宣传稿件10篇以上,中、高院简报见稿20篇以上,每少一篇减责任人5分,减主任5分,每增加一篇责任人、主任各加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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