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二条 骨干教师实行动态管理,病故、退休、外调和其他原因脱离教育教学岗位者,其骨干教师资格自然取消。对在职在岗的骨干教师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由教育局人事股和学校共同实施。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骨干教师称号。 第十三条 骨干教师不能履行职责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为不合格等次: 1、年度考核未达到合格等次。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学校规章制度。 3、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达半年以上,学校^领`导未承担课堂教学任务达半年以上。 4、有体罚、变相体罚或侮辱学生、违规收费、有偿家教等违背师德的行为。 5、任教学科与评定学科不符。 第十四条 各学校(单位)要建立好骨干教师档案,教育局人事股和学校各存一份。骨干教师每年向所在单位述职一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OO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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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二条
骨干教师实行动态管理,病故、退休、外调和其他原因脱离教育教学岗位者,其骨干教师资格自然取消。对在职在岗的骨干教师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由教育局人事股和学校共同实施。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骨干教师称号。
第十三条 骨干教师不能履行职责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为不合格等次:
1、年度考核未达到合格等次。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学校规章制度。
3、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达半年以上,学校^领`导未承担课堂教学任务达半年以上。
4、有体罚、变相体罚或侮辱学生、违规收费、有偿家教等违背师德的行为。
5、任教学科与评定学科不符。
第十四条 各学校(单位)要建立好骨干教师档案,教育局人事股和学校各存一份。骨干教师每年向所在单位述职一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OO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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