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各考勤负责人须认真记录本单位人员的出勤情况,各种请假要持已批准的请假单并作附件,手续不全者以旷工论处,迟到早退要注明时间长短,如不按规定记载、漏记或记录不准等,均以渎职论。
第十七条
出勤记录的统计由校办指定专人负责,工会组织监督、统计工作一月进行一次,并在校务公开栏中公布,统计人员主要统计各岗位的考勤记录,各班班务日志有关教师的出勤记录及学校^领`导掌握的出勤情况,统计人员如发现各方面的记载有出入时,要及时向主管考勤的^领`导反映并查证落实。
第四章 考勤结果的审定及奖惩兑现
第十八条 考勤结果由考勤统计员提供,由校办负责人、工会主席共同审定。
第十九条 考勤结果,一月一审定,一月一分布,一学期一终审。
第二十条
教职工凡上课、开会、升旗、降旗每迟到早退一次扣发当月浮动工资5元,其它时间迟到第一次,给予口头批评提醒,从第二次开始,每迟到一次扣发当月浮动工资2元。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旷工一节扣发当月浮动工资5元,旷课一节扣发当月浮动工资20元,并扣发相应课时的津贴。
第二十二条
教学人员事假第一天不扣浮动工资,第二起每天扣浮动工资5元,非教学人员每请事假一天扣浮动工资5元,从第四天起每天扣10元,请假期间扣除相应的津贴,一月内事假超过七天或跨月连续事假七天,不享受工作过程质量奖。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病假从第二天起(男55岁,女50岁从第三天起)每天扣浮动工资3元,并扣除相应的津贴,一月内病假超过15天或跨月连续病假15天,不享受当月工作过程质量奖。
第二十四条 公假按上班处理,函授学习记公假,但要扣除相应的课时津贴或岗位津贴。
第二十五条 产假、婚假、丧假天数按国家规定执行,婚假、丧假要扣除相应的课时津贴和岗位津贴,超过的天数以事假计,产假期间不实行结构工资。
第二十六条 以上第18、19、20、21、22、23条所列内容,一人涉及多项者,每月的兑现按各条分别在浮动工资中扣除,直至扣完浮动工资为止。
第二十七条 考勤结果年终要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
第二十八条 凡教务处安排的代课,据代课课时计发课时津贴,每月随浮动工资发放。
第二十九条 加班费一月一兑现,具体标准根据学校财力由行政办公会定。
第三十条 考勤人员和统计人员失职,致使考勤结果失真,要视情节给予扣发工作过程质量奖的一半或全部的处罚,处罚一月一兑现。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校行政,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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