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在于现行的土地制度。这种制度下,农民获得的只是一定时期内土地的使用权,不是所有权。如果因外出打工而向村里交还土地,是得不到任何报酬的。所以绝大多数外出打工者必定会想尽一切方法留住土地,因为不留白不留。可见,在现行土地制度下,土地细另化的恶性发展是必然的,而且是由非市场因素造成的。事实上,尽管农村人口大量移出,城市化的水平大有提高,然而农村户口却一直在增长之中,由1985年的1亿9千万户增加到2000年的2亿4千万户(中国统计年鉴1999年表9-1和2000年表12-1)。可见,在土地通过非市场机制配置的情况下,快速的城市化无法减缓土地细另化这一趋势。
2.5纯农户的困境--无从扩大经营规模
20xx年一号文件指出,纯农户收入问题,特别是纯粮农的收入问题特别严重。原因有多重。首先,粮食生产的周期长,一般一年一到二茬。由于投入的成本高,粮价低,种三茬的农民大多感到得不偿失。其次,粮食的收入弹性和价格弹性都很低。城市居民收入的快速提高对粮食消费及其价格的带动非常有限。只要粮食产量稍微过剩,粮价便大跌。对小农来说,本来粮食的商品率就不高,如果碰到粮价大跌,往往入不抵出。其次,粮农除非能扩大经营规模,单靠耕种几亩地是无法获得平均收入的。相比之下,菜农,花农,药农等所需的土地规模就要小得多。以菜农为例,他们大多靠近城市,因而靠近市场。其次,大多数蔬菜的生长周期较短,往往只需几个星期。所以菜农一年能有十几茬收成。作为健康食品,随着人们的健康意识的提高,蔬菜的收入弹性也变得较高。如果菜农掌握时令,往往获得较高的收入。基于以上种种原因,菜农和粮农相比,不需太大的土地规模和较多的资金周转便能获得平均收入。
在市场经济中,农户的土地经营规模是由价格调节自然形成的。粮农所需的土地经营规模必然较大,如果在现有经营规模上无法得到平均收入,他们中的一些人或者退出经营,或者改种其他作物,这样必然造成粮价上涨。退出经营的农户为其他粮农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创造条件;粮价上涨则有助于粮农收入的上升。
然而,在中国现行的土地制度下,农户土地经营的规模主要由集体已有的土地和该农户在全村人口中所占比重所决定。尽管政府出台了土地承包法,允许土地的转包和出租,然而布瑞纳的研究表明,种地能手通过转包和出租扩大经营规模的速度至少不足以改变土地分布基尼系数的不断下降的总趋势。
这是因为在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下,转包和出租带有种种限制和不确定性。例如,转包或出租双方要获得集体同意,交易成本比土地私有制下农户之间的直接交涉高得多。特别对来自外村的接包者来说,手续之复杂令人兴叹,对土地和劳动在全国范围内,更不要说在世界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和组合,构成严重的制度障碍。
例如,根据中国现行的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如此高的交易成本,往往使协议双方大多限于亲戚之间,而且不得不瞒着集体交易。然而这样一来,又使承包协议的有效性缺乏透明性和法律保障。这些原因使土地流转的速度很慢,远远落后于城市化的进程。
2.6农地私有和股份合作制的相容性问题
中国农地细另化仍在不断发展,农户收入相对城市居民又呈每况愈下的趋势,国内的一些关心农民收入的学者,在不动现行土地制度的前提下,企图找出新的生产组织形式。例如,最近有机会看到张宇燕,时红秀和李增刚(20xx以下简称张文)合写的"中国农村的社区型企业:辽宁省海城市东三道村为例"一文。他们通过对一个案例的考察,"试图对中国农村基层组织-'村集体'-的性质和功能进行深入思考"。他们"将'村集体'看作既是国家行政权力向基层的延伸,又是有着明确产权边界和利益要求的企业"。在他们看来,"与经典企业相比,这种企业表现出程度不同的'社区性'特征。在权威和激励、社区成员与企业的关系、企业的目标与行为方式、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等方面,村集体都有着突出的社区"共荣"秉性"。为此,他们称"村集体为'社区型企业'。这种企业产生于特定的产权制度、市场条件和农村社区的自然禀赋与人文环境之中,既为辖区公众提供公共物品,又替个人承担市场风险"。他们并且认为,"不同于大规模劳动力的城乡转移和城镇化过程,社区型企业在中国的发展或普遍化,或许为中国提供了另一种工业化和市场化途径,并可能成为解决中国"三农"问题的一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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