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我想作以下评论。首先,如果各种社区型农业企业真是中国农民自发和自愿进行的组织试验,自然应该支持。但是,历史上,自然村,更不要说包括10个左右自然村的行政村,从来不是一个经济体。只是到了人民公社时代,由于政府的强加,它们作为生产大队才成为一个效率低下的经济单位。所以,整个村子加入一个社区企业,而且还能整个'兼并'邻近的村子的作法,使人怀疑农民究竟是否有选择不入股的自由。其次,如果这样的企业确实很成功,那麽,在土地私有制下,农民同样会踊跃入股,不然欧美各国不会涌现那麽多股份公司。所以,私有制并不会阻止农民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对生产组织的各种形式进行自由的试验。第三,土地私有制的一个很主要的优点是,可以迅速淘汰无效的生产组织形式,因而可以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利益。如果这种企业真是基于完全的自愿,那麽,当某些农民感到自己所在的企业带给他们的利益不如单干或另组时,他们应该有完全的退出自由,或重组的自由。张文没有对退出机制作比较细致的介绍。我很想请教的是,这种股份合作制的试验是否有失败的例子,是否对此作过调查、分析?万一企业失败了,谁承担后果?如果个别农民首先看出企业的败像而要求退出,他对土地的权益和其他经济利益又是如何得到满意的补偿呢?第四,如果大面积地由政府推广这种组织形式,由于这种企业不但党政不分,政社不分,而且党企不分,政企不分,这会使党的基层组织和基层政府有更大的权力指挥农民和控制农民。一旦这种控制掌握在坏人或无能的人手中,或一旦企业经营失败,后果是严重的。小丘庄的教训不应轻忘。第五,张文认为股份合作制能够避免"大规模劳动力的城乡转移和城镇化过程",为"中国提供了另一种工业化和市场化途径,并可能成为解决中国"三农"问题的一种选择"。对此,我不敢苟同。城市化的经济学意义在于其通过积聚效应,大大降低所有企业的生产成本,因而降低现代化的成本。凡是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国家,无例外地通过高度的城市化完成的。中国如果选择农村工业化和农村城市化的独特道路,将大大提高工业化和现代化的成本。对中国而言,这条道路将是十分不经济的,也会使中国社会的二元结构人为延长,对农民十分不公。
III.农村金融改革和土地私有化
3.1农村金融改革面对身无抵押的农户究竟能走多远
不但有能力的农民在离开农村,近年来不遗余力推进银行改革的徐滇庆指出,各种金融机构也在弃农而去(长城金融研究通报第238期20xx)。包括中国农业银行在内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将逐步撤离县以下乡镇,原因是它们既未向农业,特别是向农民提供有意义的金融服务,又不堪负担自身积累的巨额不良贷款。现在的方案是,让农村信用社这一现存的唯一农村金融机构,经过一些改革之后承担对农民的金融服务。不清楚的是,在农业银行和其他国有银行失败之后,被徐滇庆正确地形容为"债务更为严重,业务人员素质更差"的农信社(同期长城金融研究通报)为何能得到命运之神更多的眷顾。这里关键是,农民没有土地所有权,因而无论是农业银行还是农信社都无法将农户所使用的土地视为有效的抵押品。
也许有人会说,我在这里"过度强调了贷款审批过程中对抵押品的要求,而这一点似乎和现代金融理论不一致。成功的贷款最主要的是看资金流。只要是产品有市场,能够得到足够的回报就应当给予贷款,而不必拘泥于抵押品。在农村信贷中最关键的是信息对称,而不是农户的抵押品。例如,农户小额贷款基本上是不要求固定资产抵押的。"
对此,我的回答是,经营银行的目的自然不同于经营当铺,目的不在于日后没收借主的财产,所以银行要根据借主对贷款的偿还能力,判断该贷不该贷。往往有人有抵押品,仍贷不到款的。作为银行来说,它在放款时,希望借款人有能力偿付本金和利息,否则银行事后处理抵押品也是一件麻烦的事。所以,对银行来说,如果贷款用于消费,就要看借款人的收入流;如果贷款用于生产,就要看产品带来的现金流。即使某人有抵押品,但无固定收入,或者所投资的项目可行性很小,风险很大,银行也不会贷款给此人,而是劝他索性到当铺去,或到风险资本市场去。这也就是为什麽银行不同于当铺,也不同于股市。
我们知道,由于现代经济的复杂性和内在的风险性,即使在工业部门,银行也无法做到信息的完全对称,更不要说在靠天吃饭的农业部门了。有时借款人丧失偿还能力,并不是借款人故意欺骗银行,而是部门内在潜伏的风险所导致。所以,以防万一,银行非得有一个杀手锏不可,这个杀手锏产生的威胁必须是绝对可信的。只有这样,才可以把偿还债务的最终责任放在借款人身上,而不是落在放款人身上,以免银行自身的坏帐积累过多而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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