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知识文化素质不高。文化素质制约着一个人的众多方面的能力。目前,**市的村干部大部分为初中学历,有些村民甚至连自己的名字都不会写。文化素质低下,直接导致大家对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战略的理解不够深刻,甚至出现偏差,有些村干部由于在管理村级事务上无科学理论知识指导,仅凭经验和先例做决定,易犯“经验主义”的错误。
第二、民主法制意识不强。我国是一个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现在正努力建设法制国家,但农民在思想上不重视法律,对宪法及各类法律条例知之甚少,当自身利益受侵犯时,也不会正确运用法律手段予以维护;尤其在选举中,村民不能正确使用自己的权力,对一些拉票事件视之不理,有时不能选出自己心目中的村干部。有些农村干部更是独断专权,知法犯法,以权谋私,有些村甚至出现村霸现象,随意践踏国家法律,民主法律意识有待提高。
第三、农村干部的能力有待提高。首先,由于知识文化水平不高,导致他们很难敏锐、正确地抓住问题要害;其次,在突发事件面前,他们缺乏我们所期望的应变能力;再次,农村干部长期以来受“小农”思想影响较为严重,内心存在利己观念,加上复杂的家族关系、血缘关系影响,他们往往为了眼前利益、自身利益而放弃长远利益、群众利益。
三是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的保障。在农村建立村委会,实行村民自治,理应制定一部《村民自治法》,保障村民的各种自治权利。我国的村民自治从一开始就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名义下进行,因而一些关系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例如在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上,只做了原则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至于党组织如何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如何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缺乏具体规定。
四是没有形成村民对村委会的有效监督体制。村委会是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同村民之间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应当向村民负责,并接受村民的监督。但实际上村民不能有效地控制社会公共资源,难以形成对村委会工作的有效监督,村干部是否廉洁奉公,按村民的意愿办事,靠的是个人能力品质及内在激励。由于村民不能参与村中事务的实际决策和管理,又不能有效监督村干部的工作,不可避免的就会出现以权谋私的现象。
四、完善村民自治的措施
村民自治是一个渐进的历史发展进程,必须作长期不懈的努力。笔者认为,要全面贯彻党中央有关村民自治方针政策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完善村民自治,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一)依法治村
近几年**市村民上访问题比较严重,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就存在村民的合法利益和民主权利得不到保障,村财管理和村务管理中存在暗箱操作,管理有漏洞,腐败有空间的问题。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坚决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村民自治的战略决策。同时,加大对农村和农民的法制宣传力度,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作为普法重点,让农村广大群众懂法、用法、守法。
(二)要建立团结、协调、有序的两委关系
党支部是农村基层的领导核心。村委会的权力来自于全体选民的投票选举,是全体村民的授权,是全体村民的“当家人”;村党支部的权力主要来自于乡镇党委和党员的授权,其职能则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本村的贯彻执行,其关键是要确保党的政策在本村范围内得以实现。因此,党支部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支持和保障村民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在发挥领导作用时,以此作为必须考虑的出发点和着眼点,改革和完善村级党组织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和工作方法,更好地成为党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行使自治权的执行机构,必须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范下行使自治权。党支部作为执政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既要领导村委会,又要监督村委会,制约村委会,真正成为村民利益的代表者和村民权益的维护者。
(三)要选好带头人
搞好村民自治,要有一个好的带头人。选好带头人是村民自治能否得到落实的组织保障。带头人选得好,办事公开、公平、公正,村里纠纷就少,村民就团结,社会就稳定,经济就发展,事业就兴旺;反之,带头人选得不好,办事不公开,分配不公平,处事不公正,甚至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势必激起民愤,危害安定。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群众迫切需要思想好、作风正、懂经营、善管理,既有开拓精神,又能稳扎稳打的带头人,带领大家走富裕之路。要选好带头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严密组织,精心指导,有效监督,真正做到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要教育村民摆脱宗派、帮派势力和投票贿选等不正之风的影响,按照乡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选人,选出公道正派、德才兼备的贤人,这对当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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