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严格按照《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完善工会干部选举制度。各级工会领导班子,包括主席、副主席、常委、工会委员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经审委员,都必须由同级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工会必须依照工会章程规定的任期按时换届,换届报告经同级党委同意后,报上一级工会审批。
3、严格工会领导干部任免程序。任期未满的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如果确需调动,须征得上级工会的同意。除法律规定外,任期内企事业单位不得与工会主席、副主席、及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解除劳动关系。
4、建立工会干部保护机制。工会干部是党的干部,是党和国家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依法保护工会干部自身的合法权益,设立工会干部维权资金。工会干部因维护国家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不公正对待甚至打击报复时,要及时向党组织反映,要求坚决纠正,对打击报复者给予严肃处理。对非公有制大中型企业中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会干部,要督促有关方面做好安置、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险接续工作。
七、加强党对工会组织建设的领导
1、以党建带工建,以工建促党建,实现“党工共建”。各级党组织要把工会组织建设纳入党建目标责任制,使工会建设工作与党建工作紧密结合。在已有党组织的单位组建工会时,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以党建带工建;在还没有党组织的单位组建工会时,要同时为党组织的建立创造条件,以工建促党建,在工作中要体现党的领导,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到职工群众中。丰富党建与工建相结合的形式、内容,切实把“党工共建”落到实处,最广泛地把职工群众组织到工会中来,扩大和增强党的阶级基础与群众基础。
2、高度重视工会干部队伍建设,加大工会干部选拔、使用、交流的力度。把工会干部的培养、交流、使用和管理纳入党政干部管理序列,统筹安排。在调整充实工会领导班子时,要按照干部队伍的“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注意工会领导班子合理的专业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正确把握好“党管干部”的原则与职工群众信赖两者之间的关系,把思想好、作风正、能力强的优秀人才选拔到工会的领导岗位。要充分利用社会人才资源,充实加强工会干部力量。在200人以下的企事业单位和200人以上的二级单位、车间推行公推直选工会主席、副主席。
3、深入调研,分类指导。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会组织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特色经验,培养各类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