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政执法手段单一。面对商业贿赂花样不断翻新,回扣、账外折让等形式更加隐蔽的现实,工商部门现有的执法手段显得过于单一。对于出现商业贿赂的企业,工商部门只能从其账面上找问题,而且不能把对方的账本带离企业,增加了查找企业涉嫌商业贿赂证据的难度。另外,由于工商部门没有查封、扣留等执法手段,对那些变相以实物相折扣的贿赂行为很难及时取证,导致一些涉案企业轻易地逃避了法律的制裁。
(3)行政执法力度不够,查处商业贿赂的积极性不高。由于受社会不良意识的影响,不少人认为收受回扣、手续费等行为属于商业惯例,可以促进了商品交易的实现。一些部门和地方对商业贿赂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认为查处商业贿赂会影响企业发展和当地的投资环境,因而对商业贿赂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怠于行使职责,助长了商业贿赂的肆虐发展,增加了查处打击的难度。即使查处,也多是一罚了之,缺乏长期有效的制约机制,导致商业贿赂在一些地方泛滥蔓延。
(4)尚未形成打击商业贿赂的合力。由于主管部门众多,多头执法,致使商业贿赂的治理政出多门,加之相互间沟通、联络协调机制尚不完善,没有形成合力和有效监管。对重大贿赂犯罪和腐败线索,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传递,弱化了打击商业贿赂的力度。虽然商业贿赂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行政执法机关也查处了一些商业贿赂案件,但由于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最终被审判定罪的商业贿赂案件却不多。2000年以来,由全国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商业贿赂案件只有2684件,最后被移送法院审判并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数就更少了。
3、潜规则侵蚀经济肌体,20xx年中国剑指商业贿赂
20xx年伊始,中国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向商业贿赂全面宣战。20xx年1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把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六项重点工作之一,强调要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深刻指出了商业贿赂给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带来的严重危害,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今年政府机关反腐倡廉的重中之重,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抓出成效。2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对治理商业贿赂作出全面部署。与此同时,组成了由中央纪委牵头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也由原来的18个部委扩充到22个部委。之后,中央各部委、各省纷纷成立了专项工作小组,组长均由最高负责人担任。这是中国政府第一次如此高规格地全面反击商业贿赂。文秘公文网版权所有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正在健康有序地向前推进,全国上下态度坚决,形成合力,迅速推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根据商业贿赂案件具有的行业性突出、行规性强、隐秘性强、窝案串案突出等特点,以及存在的立法滞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不完善等情况,有关部门正加强政策法规研究,推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深入开展:中央已准备出台《关于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实施意见》;20xx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进行了修改,其适用对象由"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扩大到"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国有公司、企业或其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上述行为按照"受贿罪"处罚;国务院法制办正抓紧进行反垄断法的审查修改,同时还积极进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建筑法的研究修订,以及执业药师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起草工作。
目前,各地区各部门正突出重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重拳出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依法查办商业贿赂案件,探索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商业贿赂赖以存在的土壤和条件正逐步被铲除。
六、汉江集团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主要做法
国有企业如何有效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汉江集团根据省国资委、长江委的工作部署,从20xx年5月中旬开始,分动员部署、对照检查、整改落实三个阶段,稳步有序地推开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序幕。我们的主要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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