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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国刑事法治状况

[05-11 21:51:11]   来源:http://www.xxk123.com  规章制度   阅读:8228

导读:再次,在审后阶段,要扩大假释的适用,推进社区矫正。减刑、假释都符合“宽”的特征,但假释相比减刑而言,在过渡性等方面具有更大的优势,正因此,国外有学者指出:“假释是矫正系统最成功的故事。”但我国目前的实践中普遍存在减刑适用率高而假释适用率低的不正常现象,如北京市20xx年的减刑率在30至35之间,而假释率仅为2‰,这种局面应当扭转,应借鉴许多发达国家的经验,在行刑制度中实行以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做法。此外,自从20xx年《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下达以来,我国一些地方的经验表明,社区矫正在克服监禁刑的弊端、利用社会力量来改造罪犯、使犯人不脱离社会等方面具有积极的效果,也体现了刑罚宽容轻缓的一面,应考虑在健全立法的基础上推进该项制度的全面实施。二、反商业贿赂:专项治理进入深挖阶段“20xx年前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框架”已经被确立为“十一五”时期反腐倡廉的总体目标,针对腐败多发领域进行重点专项治理是实现此目标的必然之举。目前,商业贿赂普遍地大量存在于各种商业活动之中,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原则和秩序则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和危害性,而且往往披着“正当”商业回报的外衣,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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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在审后阶段,要扩大假释的适用,推进社区矫正。减刑、假释都符合“宽”的特征,但假释相比减刑而言,在过渡性等方面具有更大的优势,正因此,国外有学者指出:“假释是矫正系统最成功的故事。”但我国目前的实践中普遍存在减刑适用率高而假释适用率低的不正常现象,如北京市20xx年的减刑率在30至35之间,而假释率仅为2‰,这种局面应当扭转,应借鉴许多发达国家的经验,在行刑制度中实行以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做法。此外,自从20xx年《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下达以来,我国一些地方的经验表明,社区矫正在克服监禁刑的弊端、利用社会力量来改造罪犯、使犯人不脱离社会等方面具有积极的效果,也体现了刑罚宽容轻缓的一面,应考虑在健全立法的基础上推进该项制度的全面实施。

二、反商业贿赂:专项治理进入深挖阶段

“20xx年前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框架”已经被确立为“十一五”时期反腐倡廉的总体目标,针对腐败多发领域进行重点专项治理是实现此目标的必然之举。目前,商业贿赂普遍地大量存在于各种商业活动之中,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原则和秩序则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和危害性,而且往往披着“正当”商业回报的外衣,具有很大隐蔽性和欺骗性,针对这一贿赂行为开展专项治理非常必要,也非常紧迫。所以,20xx年伊始,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中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就明确指出,“要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5]其后,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再次强调,各地各部门要把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今年反腐倡廉的重点,要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问题;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6]这两次会议,显示了党和国家反商业贿赂的决心,明确了反商业贿赂的重点区域,也标志着反商业贿赂专项治理进入了深挖阶段。

在此之前,中国的反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已经启动。20xx年9月,由中纪委牵头,联合18个部委参加的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成立,同年12月18日,中纪委研究室、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南开大学等单位在南开大学举行了“反商业贿赂与中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研讨会”,为反商业贿赂进行理论准备。进入20xx年之后,为了进一步推动全国的反商业贿赂治理工作,中央又发出了《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和《关于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实施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xx年6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中,对涉及商业贿赂的刑法条文进行了相应修订,为反商业贿赂提供法律支持;最高司法机关也通过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以指导对商业贿赂的定罪量刑。

(一)商业贿赂的内涵及现状

所谓商业贿赂,通常指商业活动中,有关商品或者商业性服务的买受人、销售人或使用人等,为了购买、销售商品,或为了接受或提供服务而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抑或接受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给付的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例如医院中使用医疗器材或药品的使用人等,虽然不是该器材的直接买受人,却也可以通过承诺批量使用某种药物而获贿赂。[7]商业贿赂犯罪主要包括刑法所规定的如下犯罪:第163条规定的公司、人员受贿罪,第164条规定的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184条规定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罪,第385条规定的受贿罪,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第389条规定的行贿罪,第391条规定的对单位行贿罪,第392条规定的介绍贿赂罪以及第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

商业贿赂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和逐步发展起来的,目前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几乎已经成为普遍认可的“潜规则”。虽然自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就开始立法打击商业贿赂,例如1993年出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1996年颁发了《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997年在刑法中也补充了相关规定,但是商业贿赂并没有因此而止步,反而愈演愈烈,广泛存在于电信、金融、建筑、教育等各个领域,例如在全国药品行业中,作为商业贿赂的药品回扣,每年就侵吞国家资产约7.72亿元,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的16左右,在交通领域,在20xx年国家审计部门审计的投资总额达1662亿元的34个高等级公路建设项目中有20个项目涉嫌商业贿赂。[8]数字还表明,从2000年至20xx年上半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机关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13606件,案值达52.8亿元,罚没款约8.1亿元。[9]但是,直接揭开商业贿赂黑洞的,是20xx年被中国媒体披露的两个外国公司案件:一个是德普公司案,在该案中,根据美国司法部于20xx年5月20日提供的报告,全球最大的诊断设备生产企业DPC在天津的子公司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从1991年到20xx年期间,向中国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的现金,用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DPC公司的产品;另一个是朗讯公司案,在该案中,美国朗讯公司的报告自我披露,在公司依照《反海外腐败法》进行自我审计时,发现公司在中国的运营过程中存在涉嫌违反《反海外腐败法》的事件,并自愿接受处罚。需要特别指出的时,这两个案件有一个共同之处:犯罪行为是发生在中国,但是相关犯罪人是在美国接受处罚。这两个案件暴露了中国市场监管的漏洞,反商业贿赂立法与执法工作的不足,同时也促使决策机构采取有力措施治理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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