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查院财务管理细则
勘查院财务管理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会计法》、《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及湖北局有关规定,结合地勘院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原则是:健全体制,理顺关系,集中管理,统分结合(预算内地质项目统一核算与考核,社会地勘工作分灶吃饭,单独考核);明确职责,规范工作,严格
监督,促进发展。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令,遵守财经纪律;有效地筹集和使用资金,统一管理各项资产,促进生产发展;明确岗位职责,处理好国家、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关系;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严格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管,不断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目标是:建立集中统一的财务管理体系,规范管理体制,理顺地勘院与各队基地之间、地勘院机关与分院之间经济往来关系,促进地勘院的长远发展。
二、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院财务部是财务集中统一管理的中心,财务统一管理的范围是:地勘院机关和各预算内地质项目所有财务会计活动,具体包括:
1、地勘查机关的财务管理,包括院机关管理部门及在机关核算预算内地质项目的会计业务及财务管理;
2、地勘院所属的实行报表制的各分院的社会地勘工作的会计业务及财务管理;
3、项目组核算员的统一管理与委派。
第六条地勘院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系。院财务部统一领导各分院的财务机构,各分院的财务机构分级核算社会地勘的会计业务并对院财务部负责;社会地勘工作实行“内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定额上缴”。
第七条执行统一的会计政策,具体包括:应收账款坏账核算政策、存货成本核算政策(管材摊销政策)、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待摊费用和无形资产摊销政策、工资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政策等。
第八条制定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参照湖北局有关规定,制定项目成本核算、考核制度;制定有关费用的开支标准;制定探矿权和投资管理办法等。
三、财务管理的具体内容及实施
第九条进行统一的资金管理:
1、资金管理的原则为:定额管理、分别核算、专款专用、按时归还、严格审查。即定额借予各分院流动资金;分别核算、借支预算内地质项目组的预算内项目资金,做到各类资金专款专用;各分院按时归还借院资金;各地质项目组定期到院财务部核销项目经费支出;由院长或院长授权人审查费用支出情况。
2、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办法:
为保证资金合理安排,各分院根据各自的经营活动目标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编制本院的“资金使用预算表”(格式见下表),经分院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部,财务部根据各分院上报的“资金使用预算表”汇总各项收支后报院长,以统筹安排院内资金的使用。各地质项目组编制的“资金使用预算表”必须切合实际,严格按项目实际工作量计算,否则院不安排其资金预算。
资金使用预算表
单位(项目组) 年月日
项目预算内项目外营项目合计备注
一、上期资金余额:
二、本期收入
1、
…
三、本期支出
1、
2、
3、
……
四、期末预算结存
单位(项目组)负责人:制表人:
备注:表中“三、本期支出”下列项目的各种工作量和具体费用明细。
项目组按资金使用预算向院长申请定额备用金,作为项目组的流动资金,由项目组负责人安排使用。项目组资金不足时须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具体填列项目进展情况及实物工作量计划、资金使用数额和范围,社会地质项目和多营项目借款还需注明还款日期,向院长申请拨款或借款,各分院借院款项必须按时归还。
职工因公借款,先填制借款单,借款单应明确注明事由及借款金额,出差借款还须注明出差天数,经部门负责人、院长签字后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欠款职工在完成承担的事项后10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门报销并结清借款,项目核算员在项目完工后的20个工作日内报销完毕项目成本并结清借款。前一次借款未结清的,原则上不给予继续办理借款。因特殊需要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的人员,其定额数由所属部门(项目组)同财务部共同核定。借款数超过1000元的,须提前一天通知会计人员。财务部门应定期清理各种借款,对于不按规定及时清账的个人,由财务部负责从其工资中扣回,逾期一天加收欠款额万分之五的罚息。
第十条应收、应付款项的管理
1、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挂账必须符合挂账规定并附发票记账联或其他有效凭据;各分院对应收账款设管理台账,登记各种工程应收款(含暂没入帐的应收工程款),明确当事人责任,并积极回收,期末考核。年终按湖北局的规定计提坏账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