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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政中层干部实行竞聘上岗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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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以转换用人机制为核心,进一步深化校内组织人事制度改革,破除职务“终身制”,使用人制度由“按身份管理”向“按岗位管理”转化,真正实现“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和竞争激励机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本着充实教学一线,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的原则,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总原则1、党管干部的原则;2、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原则;3、注重实绩,任人唯贤,人尽其才,才尽其能;4、按需设岗、公开竞聘、严格考核、择优聘任。第三条竞聘岗位范围:除需由上级有关部门考察任命的处级领导岗位(指纪委副书记、宣传部部长、组织部部长)以外的所有党政中层干部岗位。第二章竞聘资格和聘任程序第四条竞聘人员的基本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具有相应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水平,具备一定的教育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2、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3、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能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团结同志。工作中能实事求是,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4、廉洁自律,作风正派,自觉接受组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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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以转换用人机制为核心,进一步深化校内组织人事制度改革,破除职务“终身制”,使用人制度由“按身份管理”向“按岗位管理”转化,真正实现“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和竞争激励机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本着充实教学一线,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的原则,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总原则
  1、党管干部

的原则;
  2、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原则;
  3、注重实绩,任人唯贤,人尽其才,才尽其能;
  4、按需设岗、公开竞聘、严格考核、择优聘任。
  第三条竞聘岗位范围:除需由上级有关部门考察任命的处级领导岗位(指纪委副书记、宣传部部长、组织部部长)以外的所有党政中层干部岗位。
第二章 竞聘资格和聘任程序
  第四条竞聘人员的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具有相应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水平,具备一定的教育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2、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3、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能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团结同志。工作中能实事求是,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4、廉洁自律,作风正派,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批评与监督。
  5、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科及以上行政级别。
  6、年龄要求:按聘期内不到退休年龄的要求,男同志57岁以下(出生年月在1945年2月28日以后),女同志52岁以下(出生年月在1950年2月28日以后)。
  7、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在称职以上(含称职)。
  8、身体健康。
  第五条正处职岗位的任职资格
  除具备第四条各项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
  1、有较强的驾驶全局能力,富有开拓创新精神,锐意改革。
  2、学院院长、教务处处长、科研处处长、研究生处处长,应具备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3、岗位所需具备的其他资格要求。
  第六条副处职岗位
  除具备第四条各项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
  1、能配合正职和其他副职开展本部门的工作,具有改革创新意识。
  2、学院副院长,一般应具备高级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3、岗位所需具备的其他资格要求。
  第七条聘任程序
  1、步骤:处级机构调整→确定各部门中层干部岗位职数→公布竞聘岗位→竞聘者填写竞聘书→资格审查→确定正式竞聘人选→组织部门考察(含公开答辩、民意调查等形式)→党委会确定拟聘任人选→公示→聘任
  2、竞聘者填写竞聘书。在规定时间内由竞聘者自己将岗位竞聘书投到票箱,每个人限填三个志愿。
  3、资格审查。组织部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汇总公布各岗位的竞聘人选(不公布竞聘人员姓名)。根据公布情况,竞聘人员对自己原竞聘岗位可进行一次调整。待第二轮资格审查结束后,学校再汇总公布各岗位的最终应聘情况,并确定正式应聘人选。
  4、党委按岗位应聘人数及应聘人员具体情况决定公开答辩的人选。
  5、学校聘任时,如存在条件不够成熟等因素,将按照工作需要并结合个人志愿,对应聘正处职者可先聘为副处职主持工作,对于应聘副处职者可先聘为代理副职(如代理副书记、代理副院长等)或助理职务。
第三章 聘期和待遇
  第八条此次中层干部的聘期为3年。如工作需要,按组织程序可安排新的岗位。聘期内实行年度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九条聘期内,受聘人员享受所聘岗位的各项待遇。
  第十条受聘人员的原身份不变(指干部、工人),聘任期满或解聘后恢复原身份待遇。
第四章 续聘、解聘、辞聘
  第十一条聘任期满,经考核合格且工作需要时,可以续聘。
  续聘程序:正处职干部由组织部考察后提出建议,党委会研究决定;副处职和助理级干部由部门正职提出建议,经组织部考察、预审后,报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解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解聘。
  1、聘期内未完成年度责任目标。
  2、工作失职,使学校或部门遭受较大损失。
  3、犯有严重错误,受到行政或党内记过以上处分者。
  4、聘期内考核结果在基本职称以下(含基本称职)。
  5、工作业绩平庸,不能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工作状态差。
  6、聘任期间,有更适合该岗位任职的人选。
  7、其他情况,如工作需要、机构撤销合并后,所聘任的职位或职数不存在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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