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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10-15 16:26:37]   来源:http://www.xxk123.com  校务资料   阅读:8894

导读: 第十三条 单位支出按下列口径办理:(1)对于发给个人的工资、津贴、补贴,取得银行代发的签章后列报支出。(2)购入的办公用品可直接列报支出,购入其他各种批量物品在领用时凭出库单列报支出。(3)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等,按照规定标准和实有人数计算提取,直接列报支出(农村中小学应由镇教育统一提取报支,各学校不得自行提取报支,否则视为小金库)。(4)购入固定资产,经验收后列报支出,同时记入“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5)助学金由学校按学生人数、定额标准、助学奖励政策计算发放。(6)其他各项费用,均以实际报销数列报支出。 第十四条 人员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人员编制管理制度。(1)在职在编公、民办(含合代)人员国家出台的工资、津贴和省、市出台的津贴、补贴,经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县财政局统一发放,对在编不在职人员要根据不同情况扣发或停发工资,不得将扣发或停发的工资转移到帐外,否则作为转移财政资金和私设小金库处理。公办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经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县养老保险处发放;民办离岗人员、遗属人员的补贴仍按原经费渠道执行。(2)镇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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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单位支出按下列口径办理:(1)对于发给个人的工资、津贴、补贴,取得银行代发的签章后列报支出。(2)购入的办公用品可直接列报支出,购入其他各种批量物品在领用时凭出库单列报支出。(3)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等,按照规定标准和实有人数计算提取,直接列报支出(农村中小学应由镇教育统一提取报支,各学校不得自行提取报支,否则视为小金库)。(4)购入固定资产,经验收后列报支出,同时记入“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5)助学金由学校按学生人数、定额标准、助学奖励政策计算发放。(6)其他各项费用,均以实际报销数列报支出。

    第十四条   人员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人员编制管理制度。(1)在职在编公、民办(含合代)人员国家出台的工资、津贴和省、市出台的津贴、补贴,经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县财政局统一发放,对在编不在职人员要根据不同情况扣发或停发工资,不得将扣发或停发的工资转移到帐外,否则作为转移财政资金和私设小金库处理。公办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经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县养老保险处发放;民办离岗人员、遗属人员的补贴仍按原经费渠道执行。(2)镇教育按规定补助给学校的代课金应直接从镇教育经费管理户划到学校的户头上,再由学校根据具体实际情况造册发放。(3)严格控制发放奖金、福利、补助。凡发放奖金的,首先要考虑有资金来源,不得举债发奖金;其次要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并严格按考核结果发放。并将考核结果随奖金发放表报财务部门备查。

    第十五条   各单位的公用经费应在教育局核定的预算额度内,根据单位实际业务支出需要,按月有计划、合理地使用。凡因实际情况,超出全年预算指标的,需打报告,经县局同意,方可列支。支出时要严格坚持开支标准。对不该报销的项目,做到坚决不报。如发现不该报销的而报销,由经办人和审批人负责追回所报资金。追不回的资金,由校长和财务人员各承担50%。学校重大支出要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会办,会计人员根据财会制度把住报销关,不办无计划开支,不办理超标准开支,不办理手续不全的开支。大宗物品购置,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购置方案;一次支出小学在2000元以上,初级中学在3000元以上,完职中在5000元以上要填申报表报教育局审批。对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如:大宗物品购置、车辆维修等),年初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际采购时,填制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经县教育局同意后由政府采购部门办理采购。对拒不履行手续而被处罚的,由责任人承担处罚金额的20%。

    第十六条   基建工程项目必须先经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按先立项后预算再招标,最后与承建单位签订合同的程序进行。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变更,应按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造价决算,报有关部门审计。未完成上述程序的基建工程项目,会计不予办理付款手续,付款时,承建单位必须持税务部门开具的建筑专用^***。

    第十七条   校舍维修、装璜项目,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维修和装璜方案,打报告送县局计财科,经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再办理设计、内部招标等手续。原县属学校维修和装璜项目在10000元以上,初级中学在3000元以上,中心小学在2000元以上的都必须打报告批准。报支经费时要把有关批准手续附在后面,没有批准手续的财务人员不得办理结报手续。

    第十八条   业务招待费管理。业务招待必须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对各类活动或来客确需招待的,原则上安排在学校食堂就餐,所有业务招待费必须在事业支出—公用经费—业务招待费目节科目中核算。并每学期向教职工公布一次。

    第十九条 差旅费用管理。县内不发出差补助费,县外按规定标准执行。外出开会办事原则上不得使用出租车,差旅费报销要一事一单注清楚事由,所有差旅费用必须在事业支出-公用经费-差旅费目节科目中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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