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条学习费用管理。凡是要报支学习费用的,在按有关经费开支标准执行的同时,都必须附有县教育局通知或相关的批准手续,否则不予报销。
第四章 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节 流动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流动资产指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贷等。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收取的各项经费都必须在当日解缴银行,不得“坐支”,不得“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第二十三条 独立核算的学校的库存现金不得超限额,镇属学校各镇根据学校业务量大小提出备用金定额,由教育助理审批后拨付。学校报帐员根据业务开支情况,及时结报,补足备用金。农村学校备用金限额为不超过一周的正常现金用量,各学校应记好现金日记帐。
第二十四条 对发生的应收及暂付款项,学校应控制其额度并及时收回,不得长期挂帐。因公事借款,在公事办完后,经办人必须在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会计人员有权在其当月工资中扣还借款,直至清帐。对于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清。
第二十五条 存货的管理、使用。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管用结合、合理调配、物尽其用的原则。应建立健全存货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学校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存货进行数量、金额明细核算。财务人员以价格管理为主,设总帐和明细帐进行核算,每年暑期必须对存货进行清查盘点。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进行帐务调整。做到帐实相符,并将盘点情况上报教育局。
第二节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各学校都要健全固定资产台帐,做到帐物相符,在支报固定资产购置价款时要同时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固定资产按性质进行分类,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分为教学用房、生活用房、办公用房、其他辅助用房)和建筑物(分为道路护栏、绿化景点、围墙、运动场、其他建筑物);专用设备(分为实验设备、实习设备、文体设备、其他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分为办公设备、车船、医疗设备、炊事设备、服装、其他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运杂费、安装费等记帐,购置车辆按支付的车辆购置费及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资、材料、费用全部成本记帐。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中的材料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价值凭据记帐。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5)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帐。(6)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
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学校必须提出申请,经县教育局和县国资局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财会部门即时作资产核减的帐务处理,对因布局调整需要撤并的学校资产的处置,根据阜政发[2004]39号《县政府关于认真做好被撤销学校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学校应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每年暑期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根据清查结果编制“固定资产盘存盈亏毁损表”,并按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处理,财会部门要根据处理意见及时进行帐务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