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违反注意义务而负责。是否尽注意义务,应依据行
使该特殊技术的一般技术人员的标准来衡量。
在英国1986年thake v.maurice之案中.① 原告
为铁路工人.并有5个子女,被告外科医师为其进行
输精管结扎手术,结果手术失败。法院认为在医学领
域所有事物均不确定.医师并没担保其进行的输精管
结扎手术必定使病人无生育能力.其仅保证以合理的
注意义务与技术进行手术,从而判决该医师不承担责
任。
在美国,如同英国对于专业医疗服务人员并没科
以严格责任。主要理由有二:首先,专业人员的服务行
为以服务为主要内容而非买卖;其次.医师所提供的
服务为社会所必需,此项要求比给这类人员科以无过
失责任的任何理由更为重要。在美国的一系列判例中
都持相同的观点。
在hoven v.kelble案。② 原告之夫在进行肺部组
织切片检查时发生心脏血管阻塞,原告依美国侵权行
为法整篇第402节a项之严格要求责任请求赔偿。原
告主张,若一位具有丰富知识在设备良好的医院工作
的医师,能避免原告不幸结果时.则本案被告虽已尽
合理的注意义务原告仍可请求赔偿。法院认为采取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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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的主张,将使医疗行为的职业标准,达到该专门职
业实际上无人能及的最高要求。本案法院认为医疗服
务与商品交易不同,医疗与其他专业服务经常具有实
验性质.非专业人员所能控制,亦欠缺结果的确定性
与稳定性。医疗服务对于社会系属绝对必要,人们必
须可以随时获取医疗服务,严格责任将增加医疗服务
的成本。超出许多消费者的支付能力,使医疗服务获得
不易.且科以严格责任将阻碍新的医疗技术的发展。
在日本著名的smon事件中.⑧ 患者服用ciba
制药所制造的整肠剂.一段时间后发生亚急性脊髓、
视神经病变,受害人达十多万人。日本全国有23所地
方裁判所共有4 141名受害者起诉.各地判决中亦有
提及医师处方,提到医师的责任,各地判决皆认为医
师除非被证明有过失否则不负责任。
事实上.在美国早期的判例中仍然有少数案例试
图科以医师无过失责任。在helling v.carey一案中,
④ 患者因医师未能检测出青光眼而控告眼科医师。虽
然该被告医师抗辩其已遵照眼科医师的执业标准进
行检查.青光眼并不是未满4o岁患者的必要检查项
目。法院认为,检测青光眼的检查方法十分简单,费用
低廉,而且无副作用.可以及早发现患者的病情.故医
师虽无过失,但仍要负责。在共同意见书中进一步指
出:在被告投保的情况下,被告在财务上处于更能负
责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无过失责任即可发挥一种
补偿功能。
2.医师专业职业服务行为中的混合医疗行为的
责任
英美相关的判例不仅对单纯的医疗行为中并不
判决医师承担无过失责任,而且对医师在进行医疗行
为时因为医疗器械和药物的原因引起的损害亦不承
担责任。
就医师使用医疗器械致患者受到伤害的案件中.
在美国实务上以nagribe v.krasnica案最为著名。⑤本
案是美国实务上将医疗专业服务排除产品严格责任
的代表性判决。该案的事实是,本案被告牙医为原告
进行牙齿矫治时,用皮下注射方式进行麻醉.不料注
射针断裂,嵌在原告咽喉部。被告相信针头必有瑕疵.
同时被告亦无法确定该针头究竟购买于哪个厂商。本
① 1986]1aller497。转引于:陈总富,《消保法有关服务责任之规定在实务上之适用与评析》ij],《台大法学论丛》,20xx,33(1)。
② 79 wis.2d 444,256n.w.2d 379(1997)。转引于:陈总富,《消保法有关服务责任之规定在实务上之适用与评析》lj1,《台大法
学论丛》,20xx,33(1)
⑧ 吴建梁,《医师与病患医疗关系之法律分析》[j】,东吴法律研究所硕士论文,第122页。
83 wash.2d 514,519 p、2d 981(1974)。转引于:《冯震宇论服务业无过失责任之争议》『j], 《中原财经法学》,20xx(41
⑨ magarine v.krasnica,94 n.j.super.228,227 a.2d 539(1967),allirmed 53 n_j.259,250 a.2d 129(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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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原告并不以传统过失诉讼,而是要求被告负担产
品严格责任。严格责任是否适用于该医师,成为本案的
焦点。本案判决原告败诉,其主要理由是:(1)该瑕疵不
是被告所造成且被告对于该瑕疵并不比原告更有能力
去发现;(2)被告医师并没将该针头置于市场促销;(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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